【血的代价能否撼动法律天平?律师李志勇:受害人面临两个“不公”】
四川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杀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很大轰动,凶手梁某某与她住同一小区,故意在其家门口敲门、吐痰、寻衅滋扰,并当着保安的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砍、刺受害人10刀致其死亡,性质极其恶劣。但起诉书显示凶手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并不大。我从一个视频上看到了受害人母亲撕心裂肺的哭诉,不由自主流下了同情的眼泪。
受害人母亲哭诉着说:“我希望我们国家立法,从我的女儿那个事情上立法,就是精神病杀了人,跟正常杀人一样的要判死刑,必须刑事责任。不然的话那些精神病的监护人他们不会引起重视……,还会去残害下一个无辜者”,其实王某雅并不是第一个被精神病患者杀害的人,之前就有媒体报道过上海某大学生被精神病邻居杀害、湖南某地精神分裂症患者持刀伤及多人。每次悲剧发生后,舆论场都会掀起关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热议,我以前也曾写过文章进行评论,从情感上来说,我是支持受害人家属的观点的,精神病人也要“杀人偿命”,不能因为他是精神病就无法无天,这不符合天道。但情感归情感,并不能代替法律的判决。笔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志勇律师,请他谈谈他的观点。
李志勇律师称:我国现行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会给受害人造成两个层面的“不公:一是实质不公,无辜生命逝去而加害者免于刑罚,难道受害人就白死了吗?这是一道灵魂拷问题;第二是可能性的程序不公,在精神病鉴定过程中,会不会有“猫腻”给凶手脱罪,这也是公众会产生疑虑的地方。当精神疾病成为暴力犯罪的“免死金牌”,当医学诊断与法律正义形成难以调和的冲突,我们不得不思考:血的代价是否应该促使刑法做出改变?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是否需要重新审视?这不是简单的报复与宽恕的选择题,而是关乎社会安全、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复杂平衡。
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害案并不是个案,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一项研究指出中国大约1.73亿人有精神疾病,这是一个很可怕的数字。而据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的数据,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高达698.8万例,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约479.9万例。这几百万严重精神病患者都是潜在的社会杀手啊,你知道哪一会儿招惹到他们,天降灾祸。而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期间行凶,其行为是不能自主的,所以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从贝卡里亚到费尔巴哈,古典刑法学家们早已论证过,“惩罚一个无法理解自己行为性质的人,既不具威慑效果,也有违刑罚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刑法的制定接受了西方这一法律观念,也算是法律上“与国际接轨”。
“但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也是有弊端的”,据李志勇律师介绍:我国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患者出院后再次危害社会,加深了公众对现行制度的不信任。相比而言,德国建立了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对无责任能力但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患者实施长期监护;日本则设有“医疗观察法”体系,将精神病犯罪者纳入系统治疗与风险评估。这些国家的共同点是将公共安全纳入考量,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的需求。“要求精神病患者也杀人偿命,或者因为王某雅案件推动修改刑法,可能性并不大”。
李志勇律师称,“对受害人的同情是一回事,在情感上对那位母亲的哭诉我也感同身受,但法律的回应不会是简单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而应当是一套既尊重科学又回应正义的精细制度设计”。李志勇律师举例说明:如通过王某雅案件的教训进一步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与资质认证,提高鉴定透明度和公信力;如强化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治疗与监管,杜绝“放了又犯”的恶性循环;最后重要的一点是,能不能建立一套“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受害者家属提供物质与心理支持,缓解“实质不公”带来的痛苦。
我是个作家,没有李律师这样的法律专家那么理智。如果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也要杀人偿命”,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如果法律坚持原有的原则,我认为推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或许是对逝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的一个补偿,如何实现"情、理、法统一"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命题,需要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