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一家三口住酒店,花了192块钱开了一间高级大床房,不料孩子正在床上

重瓦下庆 2025-05-25 21:51:31

浙江嘉兴,女子一家三口住酒店,花了192块钱开了一间高级大床房,不料孩子正在床上看电视,突然头顶的天花板掉下个石膏条砸到了孩子的头。经检查,孩子的头部擦伤,所幸并不严重。当天晚上孩子身上起红疹,一家三口再次匆忙赶到医院,只想住一晚酒店,没料到却是深夜惊魂!事后双方协商,酒店给出的赔偿方案,让杨女士无法接受!

5月25日红星新闻报道,杨女士一家三口,在某酒店开了一间高级大床房,当时杨女士并不在酒店房间。

接到丈夫的信息,赶回去发现,房间天花板石膏条掉落下来,砸到了孩子的头。

当时儿子正在床上看电视,突然不知什么原因,房顶掉落下一块东西砸在孩子头上。

当天晚上孩子睡觉几次惊醒,他们带孩子去检查显示头部损伤,但问题不是很大。

当晚酒店给换了房间,免了房费,第二天双方协商时,酒店只愿赔偿400元。

杨女士不能接受:要是再砸的在偏一点,你我就不是站在这个地方协商了!

5月16日晚上,杨女士家里有个东西坏了,为了省事,一家三口干脆去酒店开了个大房间。

房间看上去倒也干净整洁,房价是192块。

入住后,杨女士有事外出,房间里只有丈夫和儿子。

儿子在床上看电视,杨女士的丈夫,突然听到有很重的东西掉落下来,随后孩子惊叫大哭。

跑过去仔细一看,发现是一条白色的,类似石板条的东西,从天花板掉落下来砸到了床上。

儿子捂着头哭喊疼,丈夫赶紧给她发了消息,还拍了照片,杨女士赶回来后,那条白色的石板条还在床上。

儿子一直哭,捂着头不让动,看着没有流血,他们也没去医院,就联系了前台。

经理过来后,道歉说最近天气有点儿潮,掉落的是天花板装饰的石膏条,随后给他们换了房间。

女士一家也没再说啥,但到了半夜儿子惊醒后哭闹,哄也哄不好,夫妻俩怕有危险,带上儿子去医院检查。

经拍片检查,孩子头部有擦伤,并不严重。

但是到了深夜,孩子浑身起了红疹,脸也肿了,还有淤青。

孩子小,又说不清楚,杨女士担心孩子头部有内伤,一家三口惊魂未定,又匆忙赶到医院。

检查后医生表示,孩子呼吸道感染,是过 敏,杨女士怀疑酒店房间的空气不达标。

本来一家三口想图个省事,在酒店开了个大床房,好好享受一晚。

万万没料到,接二连三的出现了这么多问题,一家人折腾的几乎一夜没睡。

杨女士表示,想想都后怕,那么大一块石膏条,如果再偏一点,后果真不堪设想。

当时为了住的舒服,他们一家特意定的高级房间,谁会想到发生了这么危险的事?

第二天,杨女士等着酒店来处理结果,酒店经理拿了一个果盘,说给他们免了房费,再也没有了下题。

杨女士就问,我们带孩子去医院交通费,医疗费怎么算?我们花钱住酒店要的是安全舒适,酒店给我们的除了危险就是惊吓,这算什么?

酒店经理又说赔偿400元,杨女士不同意,孩子看病就花了400多,后面她又请假三天陪孩子。

这期间,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都要自己掏钱吗?

再说,孩子受到惊吓后,晚上睡觉经常惊叫哭闹,后续还要观察,如果有事怎么办?

之后,酒店又说赔偿800元,但杨女士觉得这根本不够。

双方协商不一致,杨女士找到媒体求助。

记者联系了酒店的负责人,负责人表示,酒店属于集团公司,他们说了不算。

关于房间,确实没什么问题,目前已经住了客人。

按说这家酒店属于高档装修,评分也不低,但最早却在2016年装修的。

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10年,有些设施已经老化,这次事件,就是一个危险信号,应该引起酒店的重视,不能只收钱不投入。

客人入住,要的是服务、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客人办理入住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责任保证客人的安全,确保房间设施、设备不会让客人受到伤害。

孩子被天花板掉下来的石膏条砸伤,说明酒店安全工作不到位,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所以酒店要对孩子受伤这件事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建筑物上的东西掉下来伤到人,这个建筑物的主人、管理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如果没办法证明自己在这件事上没有做错,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被砸伤的事件中,酒店作为房间的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天花板石膏条掉落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自己没有任何疏忽,那就要为孩子受伤的事情进行赔偿。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酒店补偿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人文关怀费,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双方都表示不方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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