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两空!”四川宜宾,老王花费80万元给情人陈某买了一套房,妻子得知后,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但陈某辩解80万元是老王给偿还的借款,而非赠与。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老王外出经商时,结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女子陈某,很快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期间,老王出资80万元给陈某购买了一套房屋。
几年后,老王的妻子张某发现丈夫出轨,并在老王购买的房屋抓住了现行。张某和陈某大战一场后报警处理。
事后,张某越想越气,准备和丈夫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大了,也不能便宜了陈某,遂和老王和好,前提是老王配合自己要回房屋。
随后,张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以老王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财产,将80万元赠与陈某,双方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陈某则辩解,这80万元不是老王对她的赠与,而是老王做生意时和她借的钱。
对此,陈某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陈某和老王的短信聊天记录,记录证明老王和其借款的过程。
不过老王对此辩解这是陈某趁其不便,自导自演的聊天记录,他从来没有和陈某借过钱。
另外一份是证人证言,证明陈某本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给老王借钱。陈某趁她第一次给老王借款35万元,第二次借款46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陈某的辩解,认可老王和陈某之间的借款关系,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短信信息没有信息来源,且是陈某和老王同居期间发送,真实性存疑;
第二、陈某辩称80万借款全是现金,而非银行转账,不合生活常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一方面,本案陈某向法院提交其和老王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老王辩解系陈某私自使用其手机发送信息。
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陈某辩解80万元借款系现金出借,不合常理,没有证据作证,所以认定陈某和老王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大处理,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老王和张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老王赠与陈某房屋,妻子张某自始至终不予追认,所以赠与合同属于无效行为。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张某并不存在过错,而陈某明知道老王已婚,却插足他人婚姻,明显存在过错,所以二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张某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