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8年级男生与低年级男生发生口角,遂与对方约架。在宿舍里,男生连续挥拳

重瓦下庆 2025-05-25 09:52:38

陕西安康,一8年级男生与低年级男生发生口角,遂与对方约架。在宿舍里,男生连续挥拳击打对方头部,并要求对方给自己道歉。结果悲剧了,8年级男生打的正起劲,突然呼吸急促躺在了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鉴定结果显示其系突发疾病死亡,学校也给赔偿了60万,可男生的父母无法原谅,将低年级男生及其家长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9万元。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生杨某是8年级学生,龚某为7年级学生,两人本来素不相识,因为在球场上打球时,杨某与龚某发生了口角。

双方先是找来各自要好的朋友,两伙人在宿舍内发生互殴,并导致其中一名同学眼睛受伤。

随后,杨某还不解气,再次找到龚某,让龚某选择单挑还是群架。龚某表示无所谓,怎么都行。

杨某见龚某如此嚣张,气不打一处来,在宿舍里就对着龚某挥舞拳头。

起初龚某并没有还手,杨某见状还以为龚某被打服了,于是要求龚某给自己道歉。

龚某拒绝道歉,杨某的火气又上来了,继续对龚某拳打脚踢。龚某被打急了开始还手,两人升级为互殴。

结果没想到,杨某正打的兴起,突然呼吸急促仰面躺在了地上。其他同学见状,连忙告诉老师,老师拨打了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杨某依旧因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的父母报警,控告龚某涉嫌犯罪。可是鉴定结果显示,杨某的死因系突发疾病,其诱因不排除是与龚某发生冲突时,情绪激动以及剧烈活动。

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杨某作为一名在校生,在学校内与其他同学发生互殴,即便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的教育,也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故学校赔偿了杨某父母60万。

杨某的父母依旧无法接受现实,又把龚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9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当中,由于龚某与杨某发生冲突,是诱发杨某疾病并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龚某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杨某父母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法院审理时查明,杨某、龚某均为在校学生,因小事两人发生口角。期间,杨某主动约架,并率先对龚某进行殴打,其行为存在过错。

龚某在被打后选择还手,符合一般性常理,且龚某也没有故意伤害杨某的故意,对于杨某患有疾病的事实,也并不知情。

另查明,在此之前,杨某还曾参与过群殴,期间杨某表现积极,情绪亢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原告,杨某的父母有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起诉时要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由于杨某的父母无法举证,杨某的死与龚某还手存在关联性,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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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两个古都

两个古都

2
2025-05-25 10:15

为这样的父母点赞,再生一个这样的儿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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