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80岁老人经过邻居家,突然邻居家那60多斤的金毛狗,窜了出来,扑倒老人,邻居一看出了事,就欺骗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晕倒的,老人错过了救治的机会,很快离世了,事后查了监控,老人的家人才知道真相,他们念在邻居一场,要求邻居赔偿10万左右,可是邻居拒绝了,老人的家人这才起诉邻居,结果邻居要赔40多万。 据交通安全蜀黍,5月5日的报道,80岁老人吃完饭,就漫步在乡村小路上,她老了,行动缓慢了,她只想走走路活动一下。 不知不觉间,他来到了侯某家围墙外的小路上,她就像平时一样,一边欣赏着风景,一边迈着小步伐。 突然,她听到了一阵狗叫声,她扭头一看,竟然看到邻居的金毛狗窜出来了,这狗特别庞大,平时王老太路过侯某家,侯某家都有人,也有人看着这只狗,所以这只狗从来不叫。 王老太看到侯某家此时没有看住这只狗,而这只狗向她窜来,她就非常担心,她想走快一些,躲开这只狗,只是她的小步伐怎么迈也迈不快。 此时狗已经向她扑来了,她就是一个老人,根本躲不开,狗一扑而来,就将她扑倒在地,王老太的头重重地着地了。 王老太毕竟80岁,被狗推倒之后,两眼一黑,就失去的意识。 此时侯某听到了一声响,也听到了狗叫声,他就知道发生了不好的事情,他赶紧跑出来,准备把狗赶回家,结果发现自己出来太晚了,王老太已经倒地了。 他过去叫王老太,可是怎么叫也叫不醒,他又想扶王老太起来,可是他又不敢扶。 他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他脑袋灵光一闪,看着王老太反正年龄也大了,在外面会晕倒也是很正常的,他决定隐瞒此事。 他赶紧通知王老太的儿子和儿媳,说老人晕倒在他家外面了,王老太的儿子和儿媳也不知道老人是什么情况,就送老人去就医。 但是由于侯某并没有告知他们实情,在就医的过程中,王老太失去了最佳的救治时间。 毕竟王老太也是80岁这个高龄了,她的儿子儿媳,看到老人就这么离开人世,也不经历什么痛苦,所以他们也没有特别在意这件事。 他们很快处理了老人的后事,可事后,王老太的儿子儿媳感到有些不对劲,特别是他们看到侯家的金毛狗,他们就想看看事实到底是怎样的。 结果一查监控,他们很快发现老人竟然是被侯某家的金毛狗给扑倒的,他们得知真相非常气愤,如果侯某讲出实情,医生根据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救治,可能老人还在世,可就因为侯某隐瞒实情,老人错过了救治的机会。 他们越想此事越愤怒,于是就报了警,后来村干部也出面调解此事,他们跟王老太的儿子儿媳说,都是邻居一场,有事好商量。 王老太的儿子儿媳也想了想,觉得他们说的也对,都是邻居一场,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必要为此事闹得太僵,毕竟老人也是80岁这个年龄了,终究有一天是要走的,既然事实如此,那就息事宁人。 王老太的儿子儿媳要求侯某一家赔偿10万元左右,他们也不想太为难侯某一家,他们们觉得这个要求已经很低了,侯某一家意思一下就可以了。 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侯某竟然拒绝了这个要求,一分钱也不愿意赔。 明明是他们养的狗扑倒老人,让老人失去生命,明明是侯某隐瞒事实,导致老人失去救治的机会,现在侯某一家竟然不想承担一点责任。 看到侯某一家人的态度,王老太的儿子儿媳愤怒了,于是将侯某告上法庭。 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 王老太的离世,是侯某家养的金毛狗扑倒导致的,侯某作为金毛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他应当承担此事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王老太不单是受到人身损害,还为此失去生命,侯某就应当担起赔偿责任。 2、 侯某隐瞒实情,导致王老太离世,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侯某开始说出实情,王老太可能还在世,现在由于他的过错,让王老太失去这个机会,侯某应当承担起责任。 3、 侯某饲养大型犬,并没有拴狗绳,导致王老太离世,其实侯某的行为也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侯某明知道老人是被狗扑倒的,他却隐瞒事实,这行为是很恶劣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综合王老太所遭遇的情况,判决侯某应当赔偿40万余元。 那么你对侯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交通安全蜀黍-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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