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老板、同事三人一起聚餐饮酒,借着酒劲,男子对老板新买的电动车跃跃欲试

程培菁 2025-05-28 12:32:29

北京,男子和老板、同事三人一起聚餐饮酒,借着酒劲,男子对老板新买的电动车跃跃欲试,老板出于安全直接制止。男子又借口要买烟,想骑走老板的电动车,又被同事劝阻。男子仍不死心,趁着老板受伤去包扎的间隙,悄悄骑走老板没上锁的电动车,结果不幸意外身亡。男子家属把老板和同事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的判决令人拍手称快! 据澎湃新闻5月28日报道,老板张某新买的电动车,因为没上锁,被员工李某酒后骑走,不小心发生意外身亡,反遭索赔。 张某手头有点钱,便投资开了一家洗车店。洗车生意还算不错,一个人有点忙不过来,他招聘了李某和焦某两个员工。 三个人的小店,大家相处的其乐融融,张某时不时的和李某、焦某一起聚个餐,喝点小酒,打发打发工作的疲惫。 2024年5月的一天凌晨,忙完工作的三人在洗车店聚餐,一边喝着小酒,吃着下酒菜,一边谈天说地,吹吹牛皮。 酒过三巡,李某对张某新买的电动车非常感兴趣,就想骑着感受一下。 张某出于对新车的爱惜,更是出于安全考虑,担心李某酒后骑车出点事就不好了,于是直接拒绝了李某。 张某很直接的表示:你也别骑了、这可别呦。 听到老板这么直接的拒绝,李某也只能作罢,但他并没有死心,还是想试一试这个新的电动车。 不一会,邻居借用张某的电动车出去买了份外卖,回来直接把电动车停在店门口,也没有上锁。 这又让李某看到了机会,他早已按捺不住内心的喜悦。 李某又提出没烟了,他骑车出去买包烟,很快就回来。 焦某知道李某喝了不少酒,他就是想骑车出去,出于安全,焦某告诉李某,出去太冷了,而且不安全。要抽烟的话,楼上有,别出去了。 很快,酒足饭饱后,聚餐也该结束了。张某和李某、焦某三人开始打扫“战场”,收拾他们聚餐的地方。 不料,张某在冲洗地面时,不小心把手划伤了。焦某赶紧带着张某去楼上包扎,处理一下伤口。 就在这时,李某又提出他去外面上个厕所,张某和焦某也没多想,只顾着处理伤口。 万万没想到,李某并不是去上厕所,而是骑着张某未上锁的电动车擅自离开。 喝了酒,又是大晚上,李某刚骑出去没多远,意外就发生了。 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偏移,车轮接触到马路牙子后,又与大树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后果。 事后,经过鉴定,李某的死因为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经过鉴定,电动车案发时,制动及转向系统工作正常,车辆没有问题。 即使这样,李某的家属还是一纸诉状把老板张某和同事焦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李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表示,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明知李某醉酒,还放任李某骑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 焦某作为一起饮酒人员,对李某骑车的行为不加劝阻,放任事故的发生,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情况,张某非常委屈。他们这样的聚餐并没有组织者,而且他当时明确拒绝不让李某骑车,李某谎称去厕所,这才偷偷骑车的。他也是受害者,新买的电动车被撞坏了,该找谁说理去。 焦某也不认同李某家属的说法,他也劝阻过李某,案发时,他正在陪张某处理伤口,李某说好的去上厕所,谁能想到他酒后偷偷骑车。 对于李某家属的做法,很多网友也不认同。李某明明是自己酒后偷偷骑车还撞树,自己作死导致的,现在还好意思索赔吗?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和焦某无过错,无需担责。 案件的争议在于,张某和焦某对李某的死亡到底是否存在过错,这主要看他们有没有劝阻李某骑车,有没有劝酒等行为。 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尤其是成年人。张某明确拒绝李某骑车,且电动车未上锁是邻居的行为,张某无需为此负责。 李某是趁张某包扎伤口时偷偷骑车的,这样的情况,张某根本无法预见或阻止。 李某第一次提出骑车买烟时,焦某明确拒绝,并提醒“外面冷、不安全”。而且案发当时,焦某当时在陪张某包扎伤口,根本不知道李某会偷车。 作为同饮者,焦某不需要对李某的行为“24小时盯防”,只需要尽到基本的劝阻和提醒义务即可。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张某和焦某不存在恶意劝酒、赌酒或罚酒的行为,而且还先后劝阻了李某骑车的行为。 虽然电动车没有上锁,存在保管的瑕疵,但不能苛求张某对意外事件具备完全的预见性。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状态下偷偷骑行他人车辆,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信源:澎湃新闻 2025.5.28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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