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共情犯罪。
法律存在滞后性。
这种滞后性是法律静态与社会发展动态,所相冲必然会出现的代价。
但法规、法条是写的明明白白、众所周知的,是有案例在前的。
已经明摆着会造成什么后果。
后果是告诉人们的。
承担不起的后果,可以不犯事。
可以不写小h文啊,可以不写性bt文啊,非写不可吗?
我实在共情不了这种非写不可的态度,明摆着有法律后果,还写,还写。
那岂不是都是自找的?
出事了,来卖惨了。
咱就发现啊,做了不好事的人,都爱卖惨。
失足的卖惨,擦边的卖惨,写黄暴文的卖惨,蒋雨融卖惨。
总有惨可以卖,家境好到如同蒋雨融那种,把霸凌拉出来卖。
把自己写的多惨,多惨。
哦,那么惨了,还去搞事,还去犯事?
人不用靠犯事活着,谁要是说不犯事就赚不到钱,那就已经脱离了群众,脱离了正常人类社会。
不犯罪,活不了,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