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擅自加盖公司公章、擅自代理的,行为无效。原审原告刘x玲、张某与原审被告闫x新、西安xxxxx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法院认为,闫x新作为西安x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在借款合同中加盖公司公章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无权代表公司对借款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闫x新属于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情形,其加盖的西安xxx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不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西安xxxxx工程有限公司不需要对闫x新的个人借款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原审案件在闫x新未提交西安xxxxx工程有限公司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同意由闫x新代为参加诉讼并参与调解,闫x新在无委托权限的情况下代表西安xxxxx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其个人所借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原(2020)陕0111民初xxxx号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损害西安xxxxx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财务负责人擅自加盖公司公章、擅自代理的,行为无效。原审原告刘x玲、张某与原审被告
李贺说
2025-04-25 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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