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等于放贷人,不能以代偿、追偿为由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这是李大贺律师的一贯立场。原告徐某与被告项某甲追偿权纠纷一案,徐某主张项某甲偿还徐某代偿款本金,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利息损失予以赔偿;四倍赔偿未获支持,审判机关酌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支付,李大贺律师认为审判机关的这一安排基本合理。
担保人不等于放贷人,不能以代偿、追偿为由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资金占用
李贺说
2025-04-18 18: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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