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打一耙!”上海浦东一女子,上班51天,迟到25次,公司将其解雇。女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赔偿8000元。公司不服,拿着该女子的考勤记录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都说,晨起的闹钟,叫醒的不是沉睡中的你,而是还没起床的梦想。
对于打工族而言,早上能多睡5分钟,那种满足感,远远大于午饭老板给你加个鸡腿。
当你走进写字楼,看到一张张神清气爽,或淡妆浓抹的面孔时,你肯定想不到,就在刚刚前一小时,他们还窝在被子里,计算着还有没有再让他们多睡一分钟的时间。
李琪作为公司的HR,经常是第一个到办公室。
今天也不例外,整理完办公桌,拾掇完窗台上的花花草草,开始按照重要紧急的顺序写今天的工作计划。
不一会儿,办公室陆陆续续都到的差不多了,老板也到了。
看着她斜对面还空着的工位,李琪不由得皱起了眉头。
周晓,是他们公司新来的员工,还在试用期内,也是一个让她很头疼的员工,特别爱迟到。
算上今天,来公司上班51天,迟到次数加起来已经25次了。
基本上是隔天就迟到一次。
老板已经忍了很久了,毕竟这种工作态度,会给团队带来负面的影响。
李琪作为公司的HR,约周晓谈了好几次,每次周晓的态度都很好,但结果,没有任何正面反馈,该迟到还是迟到。
真的是那种态度很好,就是不改类型的。
公司最终以周晓试用期内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将其解雇。
周晓不服,她觉得,虽然她经常迟到,但不是故意的,都是交通拥堵造成的,但只要当天迟到,她就会在下班的时候延时相应的时间再下班。
她认为,她的工作时间远远超出8小时,公司将她解雇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说到这里,评论区有一条评论挺有意思的:
公司要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够8小时,不是你自己选的8小时。
如果都像周晓这种想法,大家都各自选择自己的8小时上班,公司岂不乱套了,或许连人都聚不齐了。
周晓坚持认为她的做法不存在问题,决定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让李琪和老板都意想不到。
仲裁裁决竟然让公司赔偿白晓8000元,这不反咬一口嘛。
最终,公司将周晓自从入职以来的考勤记录,和书面面谈记录交至法院,向法院申请撤回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周晓迟到次数,远超合理限度,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
并且,公司对周晓的迟到行为进行过扣除考勤工资的行为,并对其提出警示和警告。
所以,公司将其解雇,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
周晓迟到次数已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原因归结为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对上班迟到问题维持放任态度,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
故,公司解约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一共上班51天,迟到25次,这种工作态度,怎么能做好工作呢?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企业要想走的长远,需要一定的纪律性。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公司在试用期内内解雇周晓,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该条,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严重行为并列。
试用期原本就是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磨合期,而周晓频繁迟到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
并且屡教不改,HR多次与她面谈,并没有效果。
所以,公司有权对其解雇。行为合理合法。
2、周晓迟到,公司进行罚款,合法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周晓迟到,公司按照考勤制度扣款是合理合法的。
其实,不管做什么事情,态度是最重要的,态度决定着你的行动。
早高峰堵车人人都知道,这不算突发情况,这是可预见的。
面对可预见的情况,应该提前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