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取得谅解,打人者为何还不能免责?”安徽泾县,男子携妻女在当地旅游期间将车停

闻花听叶 2025-06-08 20:57:24

“既然取得谅解,打人者为何还不能免责?”安徽泾县,男子携妻女在当地旅游期间将车停在公共停车位上,被附近饭馆的老板娘要求吃饭,否则不能停车,遭拒后,被对方及其丈夫、夫侄女、大伯子4人围殴。男子双拳难敌四手,只能挨打。男子妻女也帮不上忙,女儿更是吓得哇哇大哭,撕心裂肺地喊爸爸。 事后,男子报警,结果民警介入后,让打人者向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男子500元误工费,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医疗费。 事后,男子耿耿于怀,将自己的经历曝光到网上,一时间引起热议。 目前,当地官方对此做出详细的通报,通报的事实经过与网传内容大致相似。 处理结果大致是,第一、让4名打人者进一步向受害男子道歉,并赔偿受害男子医疗费、误工费9000元,取得了受害男子及其家人的谅解。 第二、经鉴定受害男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以寻衅滋事为由,分别对4名打人者作出拘留7日、7日、5日、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就打人者变相强制消费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对涉事派出所、文旅局、镇政府相关5名人员分别给予免职、警告处分或诫勉处理。 当地官方的这份通告一经发出再次引发热议。不少网友为当地官方点赞!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非常地公平公正! 但也有网友提出异议,既然受害男子已经接受赔偿、谅解了打人者,为何还对打人者作出了处罚!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为什么受害男子已经接受赔偿、谅解了打人者,打人者最后还是被处罚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1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具体到本案,4名打人者要求受害男子吃饭才能在公共车位上停车,而后因男子拒绝,对男子进行殴打,很显然属于没事找事、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而非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这种情况是不能进行调解,即便和解,也无法免除责任的。 也正是因此,即便受害男子已经接受赔偿、谅解了打人者,警方还是对打人者作出了处罚! 同样,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涉事民警在出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后,便免除打人者的责任是违规的,因而最终也被处罚,同时也连累了一系列的负责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42
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个人简介 擅长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