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在旅游景点散步时,擅自爬上路边的杨梅树采摘杨梅,结果不慎从树上掉下来。村支书将其送至医院,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子的家属以村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60万元。村委辩称,杨梅树仅作为观赏用途,也没有开放采摘项目,是女子自己摔倒的,村委没有责任,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吴某是某村村民,该村为3A级景区,不收取门票,平时经常会有游客在旅游。
吴某在村道路散步时,见路边种植的杨梅树果实已经成熟,遂擅自爬上树上采摘杨梅。
结果,由于吴某脚底踩空,从树上摔了下来,当场就失去了意识。
有路过的村民发现后,将这件事汇报给村委,村主任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将吴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
遗憾的是,因吴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情发生后,吴某的子女李某,将村委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0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李某提出:
第一,路边的杨梅树所有权归属村委,村委没有对杨梅树进行围栏,也没有设置不许攀爬的标识。
第二,吴某摔倒之后,村委并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延误了吴某的最佳抢救时机,故村委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村委辩称:
第一,道路两旁的杨梅树,是村委为了吸引游客所种植,并没有对游客或者村民开放采摘项目。
第二,吴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爬上树采摘杨梅存在的危险。
第三,杨梅树自身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村委没有义务设置安全提醒,亦没有义务安装护栏。
综上,村委认为不存在过错,李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法院审理时查明,该村为3A级旅游景区,并不收取门票,属于开放性景区。
旅游区道路两旁有栽种的杨梅树,其功能仅作为欣赏,并未向任何人开放采摘项目。
法院认为,在判断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考虑该场所的性质、规模、周边环境、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管理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合理预见危险的发生,以及是否有能力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具体到本案中,景区管理人即村委,对于私自爬树的行为难以完全预见和控制。
关于李某主张杨梅树没有设置围栏以及警示标志,法院认为,杨梅树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该要求对村委不公平,也超出了村委应尽义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吴某私自爬树的行为,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判决,村委对吴某的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李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圣人无心渡我佛
属不属于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