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男子与4名朋友在某村景区自驾游玩,期间,与其中1名朋友没有买票,翻越

闻花听叶 2025-06-03 20:40:21

新疆阿克苏,男子与4名朋友在某村景区自驾游玩,期间,与其中1名朋友没有买票,翻越护栏到一付费的彩虹滑道上拍照,且共同使用1个轮胎从彩虹滑道上方下滑,结果下滑过程中撞到彩虹滑道尽头的铁栏杆,导致男子一级伤残,终生不能自理,男子朋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难以释怀,向景区以及彩虹滑道所属的公司索赔24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时年43岁的男子阿某与4名朋友一起自驾购票到某村景区游玩。 当时,天还下着小雨,阿某与其中一名朋友玉某在景区内玩着玩着,看见景区内一另外收费的彩虹滑道项目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离开,没有人值守,便一起翻越护栏到彩虹滑道上拍照。 过程中,阿某与玉某又看到滑道内有个轮胎,于是合计后,共用一个轮胎从彩虹滑道上方下滑。 怎料,滑至彩虹滑道尽头时,轮胎带着阿某和玉某二人撞上了彩虹滑道尽头的铁栏杆,导致阿某和玉某双双受伤。 阿某连忙呼救,阿某的其他朋友,连忙将阿某、玉某送医抢救,结果悲剧的是,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也落下残疾,终生不能自理,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事后,阿某难以释怀,于是将景区以及彩虹滑道所属的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5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彩虹滑道项目所属的公司作为公共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为游玩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涉彩虹滑道项目处乘坐滑道的轮胎未妥善保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游玩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天气原因,在彩虹滑道项目工作人员已下班的情况下,双人乘坐单胎下滑,重力惯性大,导致一死一伤的后果,对其自身损害后果亦有较大过错。 庭审查明,阿某购买的某村景区门票游客须知第4条已载明:景区门票仅包含参观游览,其他项目请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购买;体验游乐项目前请认真阅读设备安全使用须知,根据个人身体情况酌情进行体验。作为景区管理者已尽到提醒义务,同时阿某亦未出示证据证明景区所属公司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涉案彩虹滑道所属的公司承担阿某10%的赔偿责任,阿某自负90%的责任,核定阿某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判决涉案彩虹滑道所属的公司限期赔偿阿某1.5万余元,驳回阿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阿某不服提起上诉。 阿某认为:第一、涉案彩虹滑道所属的公司无从事某滑道的经营资质,未取得许可,设施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系违法行为。且事发时将已损坏的轮胎随意丢弃在滑道内,在雨天游客还未离开景区的情况下无人值守,无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自己系购买门票进入案涉景区,在景区发生事故属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案涉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与涉案彩虹滑道所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彩虹滑道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滑道设备经检验合格,涉案彩虹滑道所属的公司无需持有特殊经营许可,经营资质合法; 阿某购买的某村门票,在游客须知第四条明确载明:景区门票仅包含参观游览,其他项目请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购买;体验游乐项目前请认真阅读设备安全使用须知,根据个人身体情况酌情进行体验; 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但在涉案滑道项目未营业期间,在未购买该游乐项目门票的情况下,且是2个成年人一同使用一个轮胎从涉案滑道上方下滑,导致下滑过程中撞至某滑道尽头铁栏杆,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阿某称涉案彩虹滑道项目所属的公司与涉案景区所属的公司系合作经营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身的主张。 等等…… 认为阿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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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老田

老田

13
2025-06-03 23:49

确实不该赔。

回首

回首

2
2025-06-04 20:58

对滑道公司表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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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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