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电动车,长期占用小区公共车位,被人挪走后情绪失控,怒推倒一排自行车,

卿鱼飞 2025-05-30 17:25:50

广东,一女子电动车,长期占用小区公共车位,被人挪走后情绪失控,怒推倒一排自行车,这一推不要紧,虽然解了心头气,但是也把自己坑惨了,因为这排被推到的自行车里有两辆炭纤维车架的高档自行车,等自行车的车主发现后,为时已晚,两辆炭纤维的自行车受损严重,预估修理费很高,经监控显示,很快锁定了这位女子,目前男车主已经报警。

据5月29日法制进行时报道,一起奇葩案例,引发关注。

一女子的电动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上,就好像她家的私家车位一样。

这让本就紧张的车位个更是雪上加霜,很多车主每次想停车,看到那辆电动车都特别无奈。

5月28日这天,小区业主王先生新买了自行车,想将其停放在自己车位线旁边的公共位置。

但由于女子的电动车长期占据车位周边,正常大家停车会导致车门无法打开,只能斜着停车。

无奈,王先生与周边车主沟通,并获得同意后,将女子的电动车移走,并把自己的自行车和其他已停放的所有的自行车进行了一个摆正。

谁曾想,这一挪直接捅了马蜂窝,女子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推动后,直接火冒三丈。

也不知道她当时咋想的,既不找挪车的人理论理论,也不问问到底咋回事。

脑子一热,就冲到那排自行车旁边,双手用力,“哗啦”一下,把一排自行车全推倒了!

一边推还一边嘟囔,干嘛要推我的车,是不是以为我好欺负,我让你们看看我是那好欺负的人吗!

女子解气后,骑上自己的电动车扬长而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本案中,女子明知自己推倒自行车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财物造成损害,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她的行为导致王先生等车主的自行车受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女子需要对王先生等车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自行车因损坏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王先生等车主有权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另一边王先生要去骑车,竟然发现自己心爱的自行车已经被推到,又心疼又生气。

经初步检查,其中两辆碳纤维车架的自行车受损严重。

懂行的人都知道,碳纤维这材质,用在自行车上,那可老贵了,不仅轻巧,还特别结实,是很多骑行爱好者的心头好。

他果断去查监控,很快锁定了涉事女子,监控画面显示,女子推倒自行车时动作粗暴,丝毫没有考虑后果。

经物业了解,其女子其实在地库有固定的停车位,并且离出口更近,但是不知为何一定要停到别人车位旁边。

事后经专业机构对受损的自行车定损,经检查,目前炭纤维车架是没有受损的。

但是自行车的后变速器有损坏,其他的车辆也是有不同程度的掉漆,预估维修费用可能得不低。

女子得知自己闯了这么大的篓子,被他推倒的自行车里竟然有是昂贵的碳纤维自行车,她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本来想报复别人,出一口气,结果把自己坑惨了,不仅要面临高额赔偿,说不定还得承担法律后果,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目前,王先生已报警立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子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在网上曝光后,网友们都炸锅了,纷纷指责女子太没素质,公共车位又不是她家的,凭什么长期霸占。

还有人说她情绪管理太差,一点就着,这下好了,冲动的代价可太大了。

也有网友吐槽,现在有些人就是这样,只图自己方便,完全不考虑别人,占用公共资源还理直气壮。

从这件事就能看出来,大家在生活中还是得有点规则意识,公共资源是大家共有的,不能随意霸占。

遇到问题,也得冷静处理,可别像这位女子一样,一时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儿。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对此,您怎么看呢?

信源:法制进行时-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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