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因酒后驾驶被吊销驾驶证。驾驶证吊销期间,男子又驾驶机动车,将一老人撞倒。为了逃避责任,男子找来朋友顶包,自己送老人去医院。结果悲剧了,男子的朋友面对交警的询问,有些后悔了,交代了受男子指使顶包的事实。老人也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事后,男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金某在两年前因为醉酒驾驶被吊销了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金某不知悔改,现场驾驶机动车。
事发当晚21时,金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至某银行门口,由于金某车速较快,疏于对路口的观察,不慎将一老人撞倒。
金某知道自己是无证驾驶,担心因此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于是打电话喊来自己的朋友钟某,请求钟某为自己顶包。
钟某同意之后,金某则带着老人来到了医院。结果老人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
结果悲剧了,钟某突然后悔,面对民警的询问,钟某交代了自己受金某指使顶包的事实。公安机关随后通知金某,金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事情发生后,虽然金某主动赔偿给老人家数10万元,但是依旧被公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
第一,金某的行为构成肇事后逃逸。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当中,金某指使钟某顶包自己的罪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金某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第二,金某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当中,金宝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到了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综上法院判决,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金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
第一,在事情发生后,金某及时将受伤的老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尽到了法定的义务,不应该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第二,案发,后金某主动赔偿给老人家属5万元,面对民警的调查,也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应该从轻处罚。
第三,原审对自己的量刑标准过重。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以及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肇事者必须履行的三项法定义务。
具体到本案当中,金某将老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仅履行了法定义务之一。
另查明,事发后金某指使钟某顶包,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应该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综上,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正确,驳回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