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未成年男生与13岁女生恋爱,并在家中与对方发生了3次关系。对方家长得知后不愿意了,先是报警,在男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后,又将男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用。男生父母不同意赔偿,认为是女生自己找上门的等等,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三年前,小丽13岁,平日里性格文静内向,大多数时间不是在学校学习,就是在家中独自看书、刷短视频。 暑假,她没有参加任何培训班,父母也因为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她的假期安排,于是她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小区附近游荡或者在网络上消遣,偶尔和朋友们在外面玩耍。 正是在这样一个漫长且有些无聊的假期里,小丽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王某——一个14岁的男孩,比她大一岁。 王某外表阳光,性格活泼开朗,擅长打篮球,说话风趣幽默,与小丽形成鲜明对比。 刚认识时,两人只是偶尔在社交平台上聊天,渐渐地,小丽被王某的热情与关心打动,对他产生了依赖和好感。 在短短几周的接触中,王某主动向小丽表白,称她是“他见过最特别的女孩”。 年幼的小丽第一次接触到被人“喜欢”的感觉,内心既紧张又好奇,很快便答应了他的“表白”,两人以“情侣”身份频繁聊天、约见,甚至互赠小礼物,在小区、公园等地低调见面。 由于缺乏情感与社会经验,小丽并未意识到这一段所谓的“恋情”对她的成长可能带来的风险。 她清楚地知道父母不可能支持她过早谈恋爱,也明白自己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因此对这段关系一直保密,甚至将与王某的聊天记录设置了隐藏,生怕被家人发现。 两人认识的第3个月,小丽前往王某家中,而后在王某家中发生了关系。 当小丽的父母得知她与王某的事情后,他们的情绪瞬间失控。 小丽的母亲失声痛哭,眼泪满面,仿佛从未认识过她。 她的父亲,沉默了几秒钟,脸色阴沉,眉头紧锁,眼中充满了难以言说的愤怒和失望。 气的父母拨通了报警电话,“你们的这种行为,我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处理!” 电话接通后,他向警方简明扼要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警察详细询问了王某和与小丽的关系,最后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王某被判刑的消息传来时,小丽的父母心中的愤怒依旧没有得到平息。 尽管王某因其不正当行为被法律制裁,但他们内心的痛苦和失望并没有因此减轻,反而愈加激烈。特别是小丽的母亲,在看到判决结果后,依然无法接受女儿所经历的一切,她心中压抑已久的怒火再次爆发。 “他害了我们的女儿,怎么能这么轻易就结束?这件事没有简单地了结。” 于是,他们决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向王某的家人索赔五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最后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及其父母限期赔偿小丽25000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一下!
小区里有个姐姐,他的儿子谈了一个女朋友,领回家的时候已经怀孕了,这个姐姐一家人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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