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妈捡到女子的手机后,开口索要1600元酬金。女子的手机原价才2000元,她认为大妈索要的酬金过高,坚持按照首次协商的500元支付。
可是大妈的家人听闻后面露难色,语气委婉却态度坚决:“你们先回去商量清楚吧,我们家就在这儿,什么时候愿意给1600元了,再来拿手机。”话里话外,透着吃定对方的笃定。
据荔枝新闻6月6日报道,一名叫王梅子的女子从外地到广州打工。最近生意不好,厂里停工,为维持生计,她趁着空余时间外出找工作。
都说“麻绳专挑细处断”,就在王梅子和朋友冒着大雨找工作时,不慎把手机弄丢了。王梅子惊慌失措——这款手机之前花了2000多元,若找不回来,又得花几千元购买新手机,本就拮据的经济状况将雪上加霜。
幸好有朋友同行,王梅子赶紧用朋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电话通了,且有人接听。她激动地表明自己是手机主人,希望对方归还。
电话那头的赖大妈结结巴巴地回应:“我捡到你的手机了,在家好好保管着,没扔掉。”
王梅子一听,大致明白对方想要酬金,心想给个一两百也能接受,便问道:“你要多少钱才肯归还手机?”赖大妈支支吾吾道:“给我500吧,我一把年纪了,帮你保管手机也不容易。”
王梅子听到“500元”心里一沉,但转念一想,若不拿回手机,又得大出血买新的,只好答应下来,并让赖大妈告知地址,准备上门去取。
赶到赖大妈家后,王梅子满心欢喜,掏出手机准备支付500元换回自己的手机。可这时,赖大妈默不作声,一旁的儿媳妇却突然开口:“得给1000元才行。”
王梅子心中一惊,没想到事情竟如此一波三折,500元她都嫌多,现在又涨到1000元。
她连忙向赖大妈诉苦:“我们是外地人,找工作不容易,厂里没活干,只能出来打零工,希望您能按之前商量的500元把手机还给我。”
然而,赖大妈似乎没了话语权,全程由儿媳妇主导。儿媳妇态度强硬,直言不给1000元就别想拿走手机。
王梅子和朋友与对方僵持了两个小时,赖大妈和儿媳妇依旧不肯交出手机,还下了逐客令:“想好了再来给钱。”
王梅子心急如焚。平日里手机从不离身,如今分开几个小时,她既担心错过重要消息,又焦虑手机里的资料。
但赖大妈的儿媳妇态度冰冷:“给钱马上还,不给就别想拿走。”就在王梅子和朋友犹豫协商时,儿媳妇又突然加价:“现在不是1000元了,得给1600元才能赎回手机。”
王梅子震惊不已:“我的手机原价才2000元,你要1600元,这不是狮子大开口吗?”她转头向赖大妈求情:“您这么大年纪了,就看在我们晚辈生活困难的份上,把手机还给我们吧!”
儿媳妇却反驳道:“手机店老板都说这手机价值3000元,我们要1600元怎么了?还嫌贵?”
王梅子和朋友不愿放弃,坚持索要手机。无奈之下,儿媳妇竟让她们报警:“我们解决不了,让民警来处理。”民警赶到后,儿媳妇和儿子却躲了起来,只留赖大妈在场。
由于手机不在赖大妈手中,民警多次拨打儿媳妇和赖大妈儿子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最终,民警表示:“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协调,如果对方拒不归还,建议你们走法律程序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归还手机。”
王梅子觉得起诉太过麻烦,只好忍痛放弃索要手机:“算了,就当送给他们了,就算拿去卖,估计也卖不了几个钱。”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愤怒指责:“说好的拾金不昧,怎么变成这样?捡到东西还理直气壮地坐地起价!” 1、大妈一开始要500元,后来儿媳涨到1600元,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该如何看待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可以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种费用应当合理,并且一旦双方就酬金数额达成初步协商,形成口头约定,从契约精神和法律角度,就应当遵守约定。
赖大妈一家随意涨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可能涉嫌不当得利。
2、要是大妈一家一直不归还手机,王梅子选择起诉,依据哪些法律条文能要回手机和可能的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以及第三百一十七条关于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支付必要费用的规定,王梅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妈一家返还手机。
如果因大妈一家不归还手机给王梅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在这件事中,民警说协商不下建议起诉,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考虑,王梅子起诉划算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则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还可延长。期间王梅子需要投入时间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等。经济上,虽然胜诉后可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但前期可能需自行垫付,还可能涉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因此,对经济困难的王梅子来说,起诉的成本较高,这也是她最终放弃索要手机的原因之一。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荔枝新闻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