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婚后,第一胎女儿随了丈夫姓,第二胎儿子妻子想要随她姓,丈夫却不同意,两

程培菁 2025-05-30 15:46:32

上海,夫妻婚后,第一胎女儿随了丈夫姓,第二胎儿子妻子想要随她姓,丈夫却不同意,两人为此闹上法庭。法庭上,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孩子的姓氏分配,他俩一人一个娃。不料,法院却以孩子还小,而且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为由,把两个孩子都判给母亲,还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 5月29日,广州日报报道了一则案例引人关注,夫妻俩因为孩子的姓氏闹上法庭,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邵先生和计女士两人结婚后,很快孕育了爱情的结晶,迎来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大女儿小邵。 小邵出生后,计女士没说什么,孩子自然而然的随着邵先生姓了。 两年后,计女士和邵先生又生育了一个儿子,这一次,却因为孩子的起名问题,夫妻二人出现了很大的争执。 丈夫邵先生本着传统习惯认为,孩子理所应当随父亲姓,想给儿子取名邵某。 但妻子计女士却不认同。她认为,孩子的姓氏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没有规定必须随父亲姓。 何况大女儿已经随邵先生姓邵,小儿子理应跟她姓计,这样才算公平。 夫妻二人各执一词,双方争执不下,多次发生争吵。 越吵感情越淡,吵着吵着,两人感情破裂,因为孩子的姓氏问题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还为此闹上法庭。 虽然邵先生做出了让步,同意一个孩子姓邵,一个孩子姓计,但他们心里都种下了矛盾的种子,这份感情还是走到了尽头。 闹上法庭后,两人都同意离婚,这一点没有争议,有争议的地方无非就是孩子的抚养权。 邵先生认为,既然两人孩子各随父母一人的姓氏,应当按照姓氏分配,一人一个娃。小邵归他,另一个孩子归计女士。 计女士不同意,两个孩子还小,女儿小邵才2岁多,小儿子刚出生,而且一直都是她一个人照顾的,应该都随她生活。 法院调查发现,邵先生经常加班,而且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两个孩子都长期和母亲计女士一起生活,对母亲产生了更深的情感依赖,因此,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计女士更为恰当。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女儿和儿子都随母亲计女士共同生活,邵先生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至18周岁。 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表示,孩子既然都跟女方姓,还判给了女方,男方不出抚养费才是应该的。 表面上看是女方赢了,但女方要一个人带两个孩子很辛苦,也不容易再嫁人,这场官司没有赢家。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及子女的情感依赖等因素。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姓氏争议并非抚养权判决的直接依据。法院在判决时,以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而非父母的姓氏主张。 邵先生因工作繁忙,无法提供稳定的照顾,而计女士长期承担抚养责任,孩子对她有更深的情感依赖,因此法院将抚养权判给计女士符合法律规定。 邵先生坚持“孩子应随父姓”的传统观念,而计女士主张“姓氏平等”,反映了现代社会中传统家庭观念与性别平等意识的碰撞。 姓氏争议本质上是家庭权力分配的体现,双方在争执中逐渐消磨了感情,最终导致离婚。 两个孩子年龄尚小,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邵先生虽需支付抚养费,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保护,避免因父母矛盾影响子女的物质生活。 姓氏争议虽引发家庭矛盾,但法律并未因此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 姓氏争议本可通过协商解决,但双方因固执己见导致矛盾升级,最终走向离婚; 家庭成员应尊重彼此的选择,以子女的利益为重,避免因姓氏问题伤害亲情。 其实,单亲母亲在抚养子女时面临诸多困难,社会应提供更多支持,如经济援助、心理辅导等。 法律应进一步完善对单亲父母的保障机制,减轻其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信源:广州日报-2025.5.29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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