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青岛撞人案件”的法官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好端端的,干嘛去组织调解呢?
从网上的信息来看,法官是青岛市李沧区法院的立案庭庭长,并不是审判庭的,也不是撞人案件的承办法官。
立案庭职责和工作内容是什么呢?立案庭(有的也叫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扇门,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的第一窗口,承担着诉讼咨询、立案登记、诉调对接、信访接待等工作职能。
其中的诉调对接,就是受理案件后进行诉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再分配承办法官来审理和判决。当然了在审理过程中,依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在青岛撞人案件中,既然法官是立案庭的庭长,那么也就是说这个撞人案件是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在诉前调程序里面,讲究的原则是能调解就调解,调解不成,分给法官审理不就好了吗?
但就青岛撞人案件来说,这个案件本身就很特殊,没有类似的司法判例,况且就一个转身主张出来188000元的赔偿,其实是很难界定责任的。这个案件赔偿金额大、责任不易区分、分歧大,正常来说,分给审判法官不是更好吗?
但是,作为立案庭庭长,韩法官勇于且敢于主动承担了这个案件的调解重任,并且经过几次调解,最终圆满化解。
其实,既然是调解,无论是赔偿7万还是多一些、少一些,这个案件就此为止,作为调解成功的一个案例就可以了。
可为何又单单将这个案例挑选出来进行普法宣传呢?普法宣传也就罢了,为何在解读如何调解成功的时候却说“未保持行人安全距离呢?”
行人安全距离,涉及到千千万万人的日常生活,过马路、外出、旅游,谁能保证忽然有一天不被前面的人给撞一下呢?关键的问题是,法律上没有“行人安全距离”这个概念,太牵强了。
有的网友给出这个比喻,如果适用交通道路安全法上的安全距离,是不是前面接听电话的老人忽然转身撞了男子,就像正常行驶的车辆忽然一个180度大转弯撞了后面的车辆呢?既然如此为何判认定前面老人的全部责任呢?
这只是针对这个案件的笑谈、讽刺甚至是戏谑,毕竟行人安全距离太荒谬。
但就这个案件来说,完全是可以进行判决的,《民法典》规定了公平原则,老人受伤是事实,因为碰到后面紧跟的男子也是事实,男子在这件事的确有责任,但如果说过错吧,必然会和行人正常走路向冲突,那么根据公平原则,让男人适当承担责任就可以了。相信这样的话,即便是判决,也不至于像现在这么不好的舆论。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还是机械地的、甚至错误的适用的法律规定,再加上以这种方式调解,又进行典型案例宣传。
一句话,该对的地方没对,该错的地方都错了。
地头小市民
明显的讹人,为什么要立案,而不是驳回?
Greeny 回复 05-10 22:35
视频出来了,确实撞人的有责任
短笛
短笛
所以男子正常行走到底有啥责任
憨豆 回复 Greeny 05-10 23:17
收了多少钱了,这么积极洗白,有你妹的责任
Greeny 回复 05-10 22:34
是女人撞女人,视频也出来了,撞人的确实有责任
Tomorrow
突然想起南京那个法官“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
用户13xxx05
以后最好别去山东一个转身撞人就要七万。
用户13xxx98
因果关系好明显,调什么调?是不是每次街上走都要撑开伞保持前后左右距离?
深渊传说
碰瓷新方向啊!毕竟以前大都是对“扶不扶”碰瓷,对碰瓷人来说偶然性太大,现在可以对直接对路上行人碰瓷那,碰瓷效率就大大的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