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5年前,某法庭发生一起命案,56岁法官在连续开庭间隙,被离婚案被告男子持刀刺穿心脏身亡!男子与妻子33年婚姻因家暴破裂,妻子报警验伤铁证如山,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并分割养猪收益20万元。男子不服上诉,竟蓄谋报复,携带凶器强闯法庭,索要房产证未果后疯狂行凶!法官扎根基层25年,审案超2500件,荣立三等功,谁料竟在捍卫正义的一线倒下?从家暴妻子到杀害法官,暴力螺旋如何击穿法治底线?司法安全警钟再次敲响!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等) 陈某某(化名)与吴冲(化名)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矛盾逐步升级。 2020年7月3日,两人的婚姻彻底走向崩溃边缘——吴冲在一次争执中对陈某某实施暴力,致其右耳鼓膜穿孔。 陈某某报警后,派出所记录在案,医院的诊断证明成为关键证据。 陈某某以"长期遭受家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由资深法官郝某(化名)承办,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财产分割分歧巨大。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 共有房产:双方认可房屋价值16万元,但吴冲主张应减少折价款; 养猪收益:2018年起夫妻共同经营养猪场,2019至2020年售猪收入53万元,存栏猪估值50万元。吴冲辩称儿子、儿媳参与经营并投入资金,主张收益属家庭共有财产,与陈某某无关;陈某某则提供村委会证明,强调初始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后续采取自繁自育模式; 债务承担:吴冲声称存在20万元债务但未举证,陈某某仅认可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9月17日,法院综合证据作出判决:准予离婚;房产归吴冲,需支付陈某某8万元折价款;共同债务10万元双方均摊;吴冲另需支付陈某某养猪收益20万元。 吴冲不服上诉,要求减少折价款至6万元、陈某某承担7万元债务,并否认养猪收益分配。 2020年11月13日,吴冲收到二审开庭通知后,携带剔骨刀前往法庭索要房产证未果。11月19日庭审间隙,吴冲将郝某拖至收发室连刺两刀,致其心脏破裂身亡。 时年56岁的郝某法官,在基层法院服务25年,审理案件逾2500件,最终倒在了捍卫司法公正的一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吴冲杀害郝某法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吴冲杀害郝某法官的行为,需从刑法上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双重维度分析。 本案中,吴冲对一审判决不满,认为财产分配损害其利益,尤其对支付陈某某20万元养猪收益及8万元房屋折价款产生强烈抵触。这种经济矛盾在未通过合法途径(如二审)解决前,已转化为对司法裁判者的仇恨。 在吴冲在收到二审通知后,提前准备剔骨刀,且在法院工作时段(法官连续开庭、安保相对薄弱时)实施犯罪,表明其有预谋地选择作案工具、时间及地点,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杀人故意。 从索要房产证未果到直接行凶,其行为连贯性显示其并非临时起意,而是蓄意报复。 从行凶过程来看,吴冲第一刀直刺郝某左胸(心脏位置),第二刀因被制止未遂,攻击手段直接指向人体要害,具有明确的致命性。 而案发前吴冲已与法官进行过沟通,且在法官释法后仍实施暴力,证明其情绪并非“激情状态”下的失控行为,而是理性选择下的加害行为。 根据《刑法》第232条,吴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因预谋性、针对司法人员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从严惩处。 2、财产争议与暴力行为的关联性分析 吴冲的杀人动机与离婚案中的财产争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从司法裁判结果与个人利益冲突的角度展开: 一审法院认定养猪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依据在于两点:其一,初始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二,经营模式(自繁自育)未脱离夫妻共同劳动基础。 吴冲主张儿子、儿媳投入更多,但未能提供资金投入凭证或劳动量量化证据,导致其主张未被采纳。 吴冲认为其与子女的付出未获认可,而陈某某通过离婚直接分走20万元收益,这种“不公感”成为其报复司法的心理诱因。 双方对房屋价值16万元无争议,法院按均分原则判付8万元折价款符合《婚姻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吴冲要求降低至6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其诉求本质是试图通过经济优势压制女方权益,这一诉求被驳回后,进一步加剧其不满情绪。 吴冲将个人对财产分配结果的不满,错误归因于法官“偏袒”原告,进而将司法程序中的败诉结果等同于“司法不公”,最终选择以暴力手段“私力救济”。 这反映出部分当事人法治观念缺失与司法权威认知扭曲的深层次社会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对财产争议的裁判结果,并无明显问题。换言之,本案财产争议部分的裁判结果应不影响吴冲行凶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没有保持行人安全距离就要赔偿七万元,法官这是依据哪部法律哪一条规定呢?以前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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