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学校举办学生运动会,学生组团退60多件裙子,导致店家损失8000多元。学校回应称太不讲究了,让店家报警一下吧!
同类事件每年都有爆料,学校方面居然回应让报警,让人感到有些莫名其妙。
这些学生诚然有不够诚实守信的地方,但组织活动的老师可能也有过错,说不定在设计方案时,裙子用后即退就是内容之一。
这种情况在我们周围经常出现,比如有的人婚礼上买的礼服,用完后照样无理由退货。
要我说,真没有必要将不诚信不道德的字眼送给学生或者其他消费者。我们应当从规则的本身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正式将7天无理由退货写进法律,赋予了远程购物消费者的后悔权。
2017年又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细化。
而服装行业的7天无理由退货率,一直是非常高的,其中确实有虚假宣传,或者消费者收到货品不满意而退货的情形。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因为演出服、礼服等一次性使用后,再没有利用价值,而规则又允许“7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人家只穿了一次,说试穿也说得过去,只要没有污损,当然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
能够钻规则漏洞的人,都对规则有很深的研究。你说人家不讲诚信,不讲道德,不过就是打打嘴炮而已。
作为经营者,最好还是从规则上去想想办法,如何杜绝被“白嫖”的现象。
比如,《办法》明确规定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那么,商家完全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即确认,此商品为一经试用价值贬损较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只是,如何确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的范围,还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较为详细的办法。否则又会引起相当大的争议。
立法部门也应当考虑如何解决类似的问题,堵住法律的漏洞。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