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网络交友引发的性侵案
山西省某县,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某陌”聊天软件结识了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杨某某,并在车内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最终,郭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五年六个月的牢狱代价。
郭某某通过“某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杨某某。两人聊得火热,郭某某得知杨某某年仅10岁,却依然决定与她见面。当晚,郭某某驾车来到吕梁市某村杨某某家门口,接上杨某某后,沿国道307线前往柳林县。
凌晨时分,郭某某将车停在柳林县某公司附近的路边。在车内后座,郭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某年仅10岁,无力反抗,只能默默承受这场噩梦。
次日,郭某某将杨某某送回家中。杨某某的家人并未察觉到异常,直到杨某某的情绪出现明显变化,家人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报警。
警方通过调取郭某某车辆的行驶记录和现场勘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郭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有强奸罪,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郭某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他的指定辩护人提出,郭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明知杨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二款、第25条第(4)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happylbb1974
强奸幼女判5年6个月,是不是判的太轻了
探花郎
二十年以上还凑合
探花郎
二十年以上这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