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在果园内打地铺看守过程中,发现一形迹可疑人员进入果园内,因怀疑对方是小偷,男子遂上前进行追赶,并与之发生打斗。待对方将男子咬伤挣脱后,男子又拿起一把镰刀将其拦下并砍击,最终致其死亡。事后,男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而男子及辩护人则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临沭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徐某在当地承包了一片土地,他在地里种了好多果树,以出售水果作为家庭生计。
2019年9月,徐某果园里北侧的梨树上结了不少果,可让徐某闹心的是,有人频频夜半破坏果园的铁丝网进来偷水果,就拿这片梨树来说,梨因老是被偷,已经丢了不少。
为了守着这些果子,徐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在果园里打了个地铺,晚上就睡那儿看着。
果不其然,某天凌晨,徐某正睡着呢,迷迷糊糊中看到有个人在果园里鬼鬼祟祟的。
他一下子就反应过来,这人可能就是偷梨的小偷。
徐某赶紧起身去追,那人一看有人追,撒腿就跑。
徐某哪能让他跑了,追上去就和对方扭打起来。
说起来,这人也挺狠,一口咬在了徐某的右小臂上,把他胳膊咬出了伤,然后挣脱逃跑。
徐某气愤不已,便顺手从旁边铁架子上拿了把镰刀,接着追。
在果园里,凭借着熟悉地形,很快徐某来到了那人的前面。
当对方朝着徐某跑过来快到跟前时候,徐某一着急,拿着镰刀就砍了过去。
那人伸手抓住了徐某的衣服,然后就倒地不起。
过了一会儿,对方没了力气,手也松开了。
这时,徐某见状,也慌了起来,便赶紧借别人手机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然后在现场等待。
然而,等医生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定,那人已经死亡。
经查证,死者为徐某隔壁同样承包土地的男子吴某,此前曾因琐事和徐某发生争执,二人关系不睦。
后经法医鉴定,吴某系因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后,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调查,徐某曾在十多年前因犯贷款诈骗罪获刑10年。
警方在收集完证据后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公诉。
检方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责。
同时,吴某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113万余元。
对此,徐某及其辩护律师则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观点:
1、在事发当时,徐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吴某的意图。
吴某可能是因为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才偷梨的,如果徐某真是要故意伤害对方话,就不会砍一刀了事。
更何况看到吴某倒地后,徐某还赶紧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
2、从案发起因上看,本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从时间上看,本案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从徐某持镰刀实施反击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对象看,徐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意图。从防卫的限度来看,徐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起诉书认为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徐某在此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吴某一方存在严重过错。
就上面的辩护理由而言,简单来说,徐某一方认为徐某的行为符合成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对吴某的死亡结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则认为,徐某及其辩护人的观点并不能成立。
首先,在事发之时,虽然吴某同徐某曾有过撕打,但在吴挣脱后,其对徐某并不存在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吴某在向徐某跑过来时,双方没有身体接触,吴某没有严重威胁到徐某的生命安全,不具有紧迫性和严重性,不能就此认定吴某存在不法侵害。
其次,从防卫时间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两人第一次打斗后,吴某已经逃跑,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之后徐某凭借对地形的熟悉,手持镰刀主动将吴某拦下,徐某在此阶段处于主动、优势地位,徐某看到吴某向其跑来,双方尚未发生肢体接触时,主动持镰刀朝吴某砍击,此时不存在不法侵害,因此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徐某在明知持刀对吴某进行挥砍会造成其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基于此,其仍然而为之,造成吴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就具有故意伤害的直接或间接故意。
故徐某的行为已经成立故意伤害罪。
因徐某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存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综合全案,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对方损失合计37562.5元。
的确,徐某在此过程中,也着实冲动了一些,即便对方是小偷,其可以持刀进行防身,但在对方逃跑且没有明确的侵害行为下,其就拿刀进行如此危险的挥砍行为,结局可想而知。
要知道,所谓正当防卫,是对自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卫权利,具有严苛的适用条件。
在徐某的人身安全未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其大可采取如报警等措施来进行维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而并非要走极端。
那么,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害人害己,有理也变为了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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