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女方意外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买房,这笔钱女方能否追回?
1995年底,湖北通城女子晓梅(化名)和男子黎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聚少离多。2017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晓梅才发现黎某离婚前“家外有家”,他与一名宁夏女子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女,为该女子在银川购置房产、车辆,并合资开办公司。2019年8月,晓梅起诉黎某返还财产,一审、再审均被驳回。
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两口子的钱谁都不能单方面送外人,特别是给婚外对象买房这种事儿,直接踩了法律红线。北京有个案子男的转给情人四百万,法院眼皮都不眨就判全额退还,因为钱是夫妻共有的,送出去等于偷了另一半的份儿。
追钱的过程比找针还费劲。得翻银行流水对账,查房产登记底档,像湖北这案子检察官跑宁夏扒拉三天票据,才锁定六十三万购房款的具体走向。好些人输官司就卡在证据链断片儿,比如微信记录没保存或者转账备注写得太模糊。
山东日照有个女的更绝,老公转给小三一万块“分手费”,她愣是连本带利要回来了。法官说甭管金额大小,只要没经过配偶点头就算数。上海虹口区判过直播打赏的案子,丈夫给主播刷了六十万,最后全退,因为钱明显超出了一家子正常开销的水平。
所以说,只要证据链没缺口,送出去的钱照样能掰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