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怀孕33周的女子突感腹痛,入院后顺产了一名女婴。可女婴仅在医院治疗了

小魏档案 2025-05-31 12:35:44

云南昆明,一怀孕33周的女子突感腹痛,入院后顺产了一名女婴。可女婴仅在医院治疗了4天就夭折了。女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及时的救治义务,所以要求医院赔偿87万余元。法院判了!

据红星新闻5月30日报道,2024年1月10日凌晨,怀孕33周的女子汤某在家中休息时,突感下腹胀痛,感觉孩子就要出来了,于是立即前往医院待产。

当日7时33分,汤某顺产生下了一个女儿,然而孩子刚一出生就出现了异常,她会不断口吐吐沫,呼吸也非常地急促。医生立即将孩子转去新生儿科,并接上了氧气面罩。

两天后,汤某出院了,但孩子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1月14日下午,医院发现孩子的情况十分糟糕,于是将汤某等家属找来,确定抢救方案。

下午17时59分,汤某的孩子经抢救无效离世。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报告,孩子存在新生儿呼吸衰竭等多种严重疾病。

但是汤某等家属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是医院没有做好有效的治疗,所以要求医院赔偿,但遭到了拒绝。

后汤某等家属申请了鉴定,并且将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87万元。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医院是否该赔偿?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患者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医院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看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且该过错与汤某孩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明确了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多处问题。

其中包含了使用呼吸机和PS药物不规范;病历书写和管理混乱;病历上有涂改但没有医生签字等。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由此可见,医院的确是存在过错的,那接下来就得确定,该过错与汤某孩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汤某的孩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医院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非汤某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

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医院的过错比例应当在16%-44%之间,并建议按照30%来认定。

医院承认了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失误,但认为这个失误对汤某孩子的死亡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认为30%的赔偿比例过高。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汤某女儿的死亡主要是因为自身疾病所致,医院的过错仅仅是一些操作规范性的问题。

但鉴于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医院在汤某女儿死亡一事上,还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所以酌情认定医院方面应当承担25%的责任。

其次,汤某等人主张向医院索赔87万元损失,但法院经过核算,确定实际损失应该是95.9万元。

同时汤某的女儿意外死亡对汤某等人的打击甚大,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医院方还应当赔偿汤某等人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以及一些鉴定费。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方应当赔偿汤某等人26.7万余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5 - 5 - 30

0 阅读:88

猜你喜欢

小魏档案

小魏档案

小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