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男子遭精神病邻居砸门、咒骂2年半,报警200余次都无法解决。因无能力搬家,走投无路,无奈求助媒体。官方回复:因未有刑事案件发生,监护人也不同意,不能强制送医!(来源:荔枝新闻等) 据悉,近日,刁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家楼下的邻居患有精神病。“倒水、刷牙……”自己家里稍微有一点动静,就会遭到对方的辱骂、用擀面杖、木棍等砸门。有时候,自己半夜正在睡觉时,都会被对方骂醒! 因为已经持续了2年半,期间自己报警了200多次,还多次通过市民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甚至进行信访,事情始终无法彻底解决,自己去年刚还完房贷,半生积蓄都在这里,也没有能力搬走,现在实在是走投无路,才求助媒体。 而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刁先生还晒出了相关视频、报警记录以及12345及信访反馈文件。 其中视频显示,显示一名大妈多次嘴里骂骂咧咧,手里拿着棍子使劲敲打一户人家的门。 12345及信访反馈文件显示违法行为人系精神病人,案发时处于妄想状态,不予行政处罚。因其儿子不同意送医治疗,且未有刑事案件发生,警方和政府不能强制送医。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精神病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碰见这样的邻居真是倒霉!”“邻居不负责就追究邻居监护人的责任!”“非要出了人命才管?”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是不是精神病人犯罪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也就是说,对于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警方有送治权,同时还可以要求其住院治疗。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31条、32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但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也就是说,警方以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要求精神病人住院后,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警方的这种权利只是临时措施。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能实施强制医疗:第一、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第二、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要想不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确实必须建立在精神病人犯罪的基础之上。 2、那遇到这样的事情只能认栽? 其实不然,虽然精神病人在患病时,违法犯罪的,可从从轻、减轻甚至免除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但是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179条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具体到本案,刁先生遇到这样的事情,除了可以要求邻居的监护人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邻居的监护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严加看护邻居。 邻居的监护人做不到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进而追究邻居监护人的责任。 3、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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