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带着女儿逛商超,女儿淘气甩了一下胳膊,不慎把手腕上金手链摔落,结果却被一家三口捡到了,女子想要给对方100元酬谢费,不料对方却表示要按照现在的金价折算,否则就起诉,女子直接崩溃了。
几年前,于女士给女儿买了一根金手链,因为红绳旧了,所以,于女士带着女儿到商超重新编了一根新的手链,谁知女儿因为淘气甩了甩手腕,这条金链就直接被甩掉了。
幸运的是,手链刚摔落没多久,就被逛商超的一家三口捡到了,丈夫打算归还手链,可是妻子刘某却不愿意,于是,手链就被拿到了二楼称了重,刘某表示要按照现在800元一克的价格回购。
于女士觉得,你确实捡到了我的手链,我也愿意补偿,对于一克800元的回收价,于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因为手链买了好几年了,如果当时买的是500元,是不是给你500元就可以?
刘某表示500元根本不可能,让于女士直接去法院起诉吧,而且捡到了手链,是不是可以要求保管费用?
于女士愿意拿出100元酬谢对方,可是刘某依然不为所动,执意要求按照金价结算。
无奈之下,于女士只好求助派出所和媒体,希望能讨回公道。在派出所民警和媒体的耐心调解与介入下,刘某最终极不情愿地将手链送到了附近的派出所,于女士也终于拿回了属于女儿的金手链。
其实,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刘某捡到于女士女儿的金手链,没有法律依据却想据为己有,或者以高价索要回购款,这种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于女士作为金手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手链。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将遗失物交送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倘若刘某在保管手链期间,因自身过错导致手链损坏或丢失,她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目前来看,尚不知道于女士手链的价值,如果金手链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而刘某拒不归还,其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金手链属于于女士女儿的遗忘物,若价值达到当地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某些地区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刘某又坚决不归还,那么她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一旦罪名成立,数额较大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事发后,有人说,真的是什么人都有,这分明就是敲诈,直接报警就行了,还有人说,给100元薪酬不错了,这下不是一分钱都没要到吗,她肯定也后悔了。
其实,当我们捡到他人财物时,应秉持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时归还失主或交给相关部门。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陷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