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拘役4个月,出狱当天与2名朋友喝酒庆祝,而后又到歌厅找了3名陪唱小姐一起饮酒唱歌。结果,过程中,起了歪心思,不仅对陪唱小姐动手动脚,遭拒后,还欲当众强行与陪唱小姐发生关系,结果悲剧了!刚出来又进去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李某只有小学文化,2020年11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3月7日李某刑满释放,当天中午与两名朋友一起喝酒,酒后又去歌厅找了3名陪唱小姐一起饮酒唱歌。
谁料,饮酒唱歌过程中,李某起了歪心思,用手勒住陪伴自己的王某某的脖子,不顾王某某的反抗,触摸王某某的上身隐私部位。
李某的朋友见状连忙制止李某。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被几次制止后,李某又直接将王某某扑倒在沙发上,骑在身下,扬言要与王某某发生关系后,就准备脱裤子。
王某某被吓得,大声呼救,并试图反抗,但奈何被李某压得死死地无法摆脱。
强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妇女的意图,客观上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难以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一般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情节恶劣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具体到本案,李某违背王某某的意志,不顾王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欲与王某某发生关系,已然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李某因为被朋友制止,犯罪目的没有达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李某虽然刚刚出狱,但是此前并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拘役,因而并不属于累犯。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悉,案发后,王某某便报了警。而李某在被警方立案调查后,选择认罪认罚。鉴于李某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检方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庭审上,李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也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李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之前处于服刑阶段,导致出狱后自我约束力较低。
虽然在本案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属于未遂犯,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侵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开庭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程度,真诚悔罪。希望法庭以教育、挽救为主,在法定刑限度内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机关对李某的指控并无不当,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处李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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