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何在?”一男子生前借好友300万元周转生意,不料对方生意失败,无力偿还,不久后又因突发心梗离世。男子无奈,只好找到好友的儿子要求“父债子偿”,岂料对方怼道:“我爸借钱凭啥让我还,有种去坟里找他!”男子只好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是这样判的。(来源:中华遗嘱库、南都N视频等)
事情是这样的,王先生和刘先生是四十多年的好友。2022年12份的某一天,刘先生向王先生开口借了300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
本着对老友的信任,王先生爽快地和对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刘先生于半年后全额归还。
刘先生当时拍着胸脯保证,一定会按时还钱,绝不辜负老友的信任。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到了还款的日子。
可刘先生的生意不仅没有半分好转,反而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最终破产倒闭,那300万元借款也当然付之一炬。
面对王先生的多次催款,刘先生心急如焚,却也束手无策。他的态度逐渐变得恶劣起来,甚至开始躲避王先生的电话和信息。
都说麻绳专挑细处断,两个月后的一天,刘先生因突发心梗不幸离世,留下了那些未了的债务。
当王先生得知刘先生的死讯后,心中五味杂陈,更让他担忧的是这笔账款该如何是好。
王先生随后又想到“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便拿着《借款协议》找到了刘先生的儿子小刘,要求他来代其父亲偿还欠款。
小刘面对突然找上门来的王先生,一脸茫然。
他看着那份借款协议,上面的签名模糊难辨,无法确认是否是父亲的笔迹。
小刘随后情绪有些激动地向王先生吼道,“我爸借的钱凭什么找我要?有本事去墓园找他!”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先生只得将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作为继承人对其父亲生前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庭上,在有《借款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刘先生的借款事实不容抵赖。
王先生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自己的不易和无奈。
小刘坐在被告席上,表示他父亲确实留下了一套价值70余万的房产和3.6万元的银行账户余额作为遗产。
但这笔遗产自己已经放弃了,他本人没有义务去替父亲承担300万元的债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该如何评价此案呢?
1、 对于刘先生留下的债务,小刘是否应要“父债子偿”?
的确,在传统观念中,我们秉持着“父债子偿”的这种朴素认知,认为子女天然应当为父辈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观念也源于对家族责任共同体的理解。
然而,在现代法律框架下,“父债子偿”并不具有普世的意义,或者说我们要换一种理解。
父母与子女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简单来说,父是父,子是子,双方的借贷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除非在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了他们的遗产。
这样一来,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即子女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继承他们遗产价值限度内的清偿责任。
如果小刘继承了刘先生一套价值70余万的房产和3.6万元财产后,即便他要向王先生承担责任,也仅以上述财产为限,不会波及到小刘的个人财产。
2、但现实的情况是,小刘放弃了继承刘先生的遗产,那么王先生就束手无策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
也就是说,王先生作为刘先生的债务人,同样也是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指定由小刘担任遗产管理人,配合其清偿债务。
毕竟在此过程中还牵扯到诸多的程序和手续问题,都需要小刘来配合加以解决。
3、总的来说,无论是“父债子还”还是“子债父偿”,实际上都体现的是一种诚信的理念。
自然人的陨逝并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
如其生前留有财产,该财产必然要以首先清偿债务为原则。
而作为家庭成员亦或是继承人,都要在此过程中加以配合,因为这既是对他人信任的回应,也是对己方诚信的践行。
最后,法院判决小刘在管理刘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王先生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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