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的车不能轻易坐!”新疆,13岁女孩放学后和3名同学一起在路边等车,后见一名男子开着豪车,声称顺路送他们回家,也没多想便和同学一起上了对方的车。怎料,对方将女孩的3名同学送回家后,在送女孩回家的过程中,将车开到一条小路上,而后反锁车门,对女孩动手动脚,还当着女孩的面打飞机。还好女孩机智,趁机下车逃到马路上拦车求助,才免遭进一步的侵害!
据悉,1年前的1天下午,时年13岁的女孩小花(化名)放学后身穿校服和3名同学一起在路边等车。
41岁男子吴某恰巧驾驶一辆黑红色的宝马X6小型越野客车路过,看到小花等人,询问小花等人要去的地方后,谎称顺路让小花4人上车。
虽然不认识吴某,但是小花4人见吴某40来岁,衣着得体、还开着豪车,一副成功人士的摸样,也没多想,便上了吴某的车,其中小花坐在了副驾驶上,小花的3名同学则坐在了车的后排。
随后,吴某驾车带着小花4人,行至一路口时,将小花的3名同学放下,而后声称要去买骆驼奶带着小花继续前行。结果行至将车开进一条小路、反锁车门,在车内亲小花的脸,并触摸小花的隐私部位,并让小花摸自己的胸部,亲吻自己的脸颊。
小花被吓得不知所措,而后见吴某还当着自己的面打起了飞机,趁机下车逃到马路上,拦车求助。
被拦车的司机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帮小花报了警。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报警后不久,警方便找到吴某将吴某抓获,并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吴某立案。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选择认罪认罚。
警方随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审查后对吴某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法庭上,吴某仍选择认罪认罚,但是由于案发时车内并无第三人在场。
法院还是进行了一番细致缜密的推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小花寻求他人报警及时,亦无证据证实吴某与小花及其报案人存在其他矛盾,能够排除诬告或教唆诬告的可能性。
小花的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其年龄段正常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对于案发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的陈述稳定一致,且与吴某供述的情节较吻合。
综合考量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吴某猥亵小花身体的事实,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检方对吴某的控诉并无不当。
另考虑到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校园安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打击犯罪,结合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为宜。
最终判决吴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最后,吴某获刑,实属自作自受!但是吴某的案件也有不小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人不可貌相!防人之心不可无!别轻易坐陌生人的车,尤其是女孩!还是一个人的时候!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用户10xxx24
[doge][doge][do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