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花40万,在4S店买辆宝马430,可2天后,男子去提车,竟发现他的宝马车被4S店员工开出去,发生了车祸,车子前脸被撞坏,雷达也受损,男子很愤怒,车子他一天没开,钥匙也没交到他手里,竟成了事故车,他要求4S店给折旧费和赔偿。4S店:可以免费给修好,赔偿不可能!
5月7日,张先生联系到了小莉帮忙栏目,寻求帮助。
原来,5月2日,张先生在某家4S店,花40万,买了辆宝马车。
张先生平时工作很忙,再加上他本身就是个做事雷厉风行的人,他当天看中车子后,立马拍板,交了定金。
第二天,张先生就带上所有的资料,办了相关手续,然后还交了上牌费,让4S店给上牌,双方约定周一张先生去提车。
5月5日,提车日期到了,张先生兴高采烈,迫不及待准备去4S店提车,却接到了4S店电话。
这个电话,接的张先生火冒三丈,气愤不已。
原来,4S店里的一个员工,把张先生的宝马车开了出去,跟一辆三菱车撞了,不但右前杠擦掉底漆,雷达也受到了损伤。
这件事,换位思考谁都不愿意,自己花40万买的宝马车,车钥匙还没拿到手,一天都没开,竟然成了事故车,谁都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虽然三菱车全责,4S店员工无责,但这跟张先生没关系,他只关注他的车。
更让张先生恼火的,是4S店的态度,他们一直在推脱,事情过去2天了,悬而未决。
在张先生看来,车子还没交付到他手里,就在4S店发生剐蹭,这个责任4S店推脱不了,他需要一个说法。
张先生要求4S店出个解决方案,看自己能否接受,但销售没有任何诚意,直接扔给他一句话:我解决不了!就拂袖而去。
愤怒的张先生联系了媒体,曝光了这件事,4S店负责人终于出面了,但也不过是敷衍了事,能拖就拖,承诺可以给免费维修。
但张先生不接受,他提出3个要求:1、免费维修;2、4S店给出车辆折旧费;3、他为了这件事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他需要4S店给予赔偿。
记者认为,关于赔偿,是需要法律依据的,不是张先生一方红口白牙说赔就赔的。
但是关于车子的维修,需要双方拿出一个解决方案,4S店的负责人承诺,车子一定按照张先生的要求维修好,达到他满意。但言外之意,其他2个要求爱莫能助。
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4S店没有向张先生交付车子,车子发生了剐蹭,4S店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4S店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员工追偿。
目前,关于折旧费和赔偿,双方还没达成一致。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在交付前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4S店这个出卖人承担。
张先生虽已支付定金、办理手续并支付上牌费,但车辆尚没实际交付至其手中,钥匙也没移交,因此风险没发生转移。
4S店员工私自将车辆开出并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前脸被撞坏,这一风险发生在交付前,故4S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S店员工私自将车辆开出并发生事故,并非执行工作任务,而是个人行为。
但这一行为发生在4S店的管理范围内,且车辆属于4S店待交付的商品,4S店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
尽管员工行为非职务行为,但4S店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和销售者,对车辆在交付前的安全负有责任。因此,4S店应首先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4S店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内部规定或劳动法相关规定,向涉事员工追偿因员工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张先生作为消费者,在4S店购买的车辆在交付前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构成财产损害。4S店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提出的免费维修、车辆折旧费及时间成本赔偿等要求,均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合理范畴。
其中,免费维修是基本的赔偿要求;车辆折旧费反映了车辆因事故导致的价值贬损;时间成本赔偿则是对张先生因处理此事而遭受的额外损失的补偿。
4S店仅提出免费维修的方案,显然不足以弥补张先生的全部损失。根据该条规定,4S店应综合考虑张先生的实际损失,提出更为合理的赔偿方案。
信源:小莉帮忙20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