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开飞机了,我要辞职!”北京某地,年仅20周岁的男子林某,被国航预定为飞行员,并送往飞行学院学习,两年后,林某顺利毕业,与国航签订劳动合同,万万没想到,仅仅12年后,林某就不想在国航当机长了,他向国航提出了辞职。 虽然国航把林某培养成机长,花了很多钱,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唯一的限制就是必须提前30天。注意,这种权利是法定权利,不能事先放弃,也不能通过劳动合同进行限制。
所以林某提出离职申请后,国航虽然很不情愿,但最终还同意和林某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后,便开始了后续的事情,国航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
国航表示,这些年国航为了培养林某,耗费了巨资,现在林某既然决定不为国航服务,就应该赔偿国航损失,从情理上讲,国航这样的诉讼请求非常合理。 国航主张了多少赔偿金呢?国航要求林某支付他们培训违约金533万元、培训费533万元,合计赔偿1066万元。 法庭上,国航提出,飞行员除了要在航校进行本科学习,还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和改装,合格后又要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林林总总,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要花将近十年的时间。 国航得出结论,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最少需要花600万至800万元。国航鉴于林某刚被培养成合格的机长没几年,就不再为国航提供服务,国航蒙受了巨大损失,遂向林某主张了培训费533万元,违约金533万。 从法律上讲,国航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关于培训费533万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在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基础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后,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其次,关于违约金533万的问题。 虽说签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双向选择,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占据优势地位,所以某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很多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 但是,这样的条款不一定合法,因为劳动法规定,只要不利于劳动者的合同条款,只要与劳动法规定和精神不符,均为无效条件,以违约金为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第一种,前述已经讲了,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服务后,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第二种,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即国航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533万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因国航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法院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酌情认定林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国航和林某两方均表示不服,纷纷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