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和丈夫办婚宴时,因为饭店提前上了馒头,51桌客人走了30桌,女子向饭店讨说法,饭店认为女子没有提前给自己说!(来源:1818黄金眼)
据悉,不久前,董女士和丈夫结婚,为了能够让亲朋好友吃好喝好,将婚宴选在一家新开不久的饭店,每桌3699元。
办完婚宴第二天,董女士询问亲朋好友吃得怎么样,怎料,亲朋好友中很多人均表示菜的味道是不错,但是量太少,根本没有吃饱。
董女士懵了,细问之下才知道是饭店提前上了馒头,让大家误以为没有菜了,便离开了
钱花了,还丢了面子,董女士气愤不已!随后便向饭店讨说法。
但饭店认为自己上菜的顺序没有问题,并不懂董女士当地的习俗,如果不能提前上馒头,应该提前告知自己。
对此,董女士认为饭店既然在当地开,就应该懂当地的习俗!
因51桌客人因为饭店提前上了馒头走了30桌,6、7道菜都没吃。董女士要求饭店赔偿,因饭店仅愿意给董女士三张房券作为补偿,价值也就1000多元,董女士遂将此事曝光到记者。
该事一经爆料,顿时引起热议,有网友支持董女士,也有人支持饭店,还有人认为董女士和饭店均有错。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董女士在饭店办理婚宴,与饭店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董女士与饭店之间就上菜的顺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饭店违反约定,很显然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具体到本案,现如今董女士与饭店之间并没有提前就上菜的顺序的问题进行约定,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当地的习俗即交易的习惯确定。
如果当地的习俗确实是最后才上馒头,而上了馒头就代表着后续没有菜了,可以“走人了”,这种情况下,饭店确实应当赔偿董女士的损失。
当然,饭店或许也没有恶意,只是不了解当地的习俗,客观上也上了全部的菜,虽然客人没吃,但是也是有成本的。董女士也没必要咄咄逼人。
建议双方各退一步,友好解决!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