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中,一女子被邻居约至一小卖部喝酒,期间,酒桌上的4人,均喝了酒。小卖部的主人因临时有事,先行离开。女子和其他3人继续喝酒。散场以后,其中一人将女子送到家门口,然后离开。岂料,女子醉倒在家门口的机动车道上,30分钟后,一辆汽车经过,将女子碾压,当场死亡。女子丈夫悲痛欲绝,认为和妻子一起喝酒的3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3人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那天下午,梁小艳在家中忙碌了一天,正准备休息,突然手机铃声响起,是邻居刘波发来的消息:“小艳,今晚来村口小卖部聚聚,咱们几个好久没一起喝酒聊天了。”刘波热情好客,在邻里间人缘极好,这样的邀请很难让人拒绝。梁小艳稍作犹豫,想着最近家里的事情忙得差不多了,去放松一下也不错,便回复道:“好嘞,一会儿就到。” 夜幕渐渐降临,梁小艳来到了小卖部。此时,刘波、张敏敏和罗莉莉已经到了,大家围坐在一张小桌旁,桌上摆满了下酒菜和几瓶酒。小卖部老板李大叔笑着走过来,说道:“今天你们难得聚,这酒我请了,都放开了喝!”众人纷纷道谢,随后便开始举杯畅饮。 不知不觉,时间已经到了晚上9点多。李大叔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接完电话后,他一脸焦急地对大家说:“实在不好意思,家里出了点急事,我得先回去一趟,你们慢慢喝啊。 又过了一会儿,梁小艳感觉自己的头开始晕乎乎的,意识也有些模糊了,她勉强支撑着身体说:“我好像喝多了,今天就到这儿吧,我得回家了。”刘波见状,连忙说道:“行,小艳,让张敏敏送你回去吧,这么晚了,你一个人回去我不放心。”张敏敏也点头表示同意,她站起身来,搀扶着梁小艳,摇摇晃晃地走出了小卖部。 张敏敏费了好大的力气,才将她送到了家门口。此时的梁小艳已经醉得无法站立,靠在张敏敏身上。张敏敏拍了拍梁小艳的肩膀,说道:“小艳,你到家了,快进去吧。”见梁小艳点了点头,张敏敏以为她能自己进屋,便放心地离开了。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悲剧就在这一刻悄然降临。梁小艳并没有像张敏敏以为的那样走进家门,而是摇摇晃晃地走到了家门口的机动车道上,随后便一头栽倒在地,昏睡了过去。此时正值夜晚,路上车辆稀少,周围一片寂静,没有人发现躺在地上的梁小艳。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30分钟后,一辆汽车正沿着公路疾驰而来。司机王强像往常一样专注地开着车,突然,他发现前方的道路上似乎有个黑影。等他反应过来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只听“砰”的一声巨响,汽车无情地碾压过了躺在地上的梁小艳。王强大惊失色,连忙停车查看,可此时的梁小艳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迹象。 王强颤抖着双手,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很快,警察和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经过一番勘查和鉴定,警方认定梁小艳是因醉酒后倒在机动车道上,被车辆碾压而当场死亡。同时,警方还根据现场的线索和调查,找到了与梁小艳一起喝酒的刘波、张敏敏和罗莉莉。 当梁小艳的丈夫赵刚得知这个噩耗后,整个人都崩溃了。他无法接受自己深爱的妻子就这样突然离开了他,悲痛欲绝的他,心中充满了愤怒和不甘。在他看来,妻子的死和刘波、张敏敏、罗莉莉三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没有邀请妻子去喝酒,如果在妻子喝醉后能将她安全送进家门,这一切就不会发生。 于是,赵刚一纸诉状将刘波、张敏敏和罗莉莉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余万元。赵刚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说道:“他们明知道我妻子喝多了,却没有尽到应有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就这么把她扔在了家门口,这不是间接害了她吗?我一定要为我妻子讨回一个公道!” 法院在受理这起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刘波、张敏敏和罗莉莉三人与梁小艳共同饮酒,在饮酒过程中,他们虽然没有强行劝酒等行为,但在梁小艳醉酒后,他们负有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并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然而,他们并未完全尽到这一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法院也认为,梁小艳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有足够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她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她却未能控制好自己的饮酒量,最终导致自己醉倒在机动车道上被车辆碾压身亡,她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梁小艳自己承担主要责任90%,而刘波、张敏敏和罗莉莉三人则共同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共10.7万余元。其中,刘波作为邀请者,在酒局中起到了组织和发起的作用,其对梁小艳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更大,因此赔偿5.4万余元;张敏敏虽然履行了送梁小艳回家的行为,但未确保其安全进入家门,存在一定疏忽,赔偿2.1万余元;罗莉莉同样未能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义务,赔偿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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