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恶徒,捍卫未成年人权益!韩国“素媛”案件会重现吗?
【事情经过】 2025年5月20日下午,湖南娄底市娄星区38岁的男子刘某某酒后走到涟滨中街附近,拉扯一名6岁女童进入居民区的巷子。女童拼命反抗并大声呼救。刘某某谎称与女童认识,在拉扯过程中还企图捂住女童的口鼻。千钧一发之际,楼上居民发现后赶忙冲下楼制止并报了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住。
相信大家都对这个男子的行为极为痛恨,恨不能当场制止他的暴行。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个男子的行为呢?公安机关最初为何以寻衅滋事进行处罚?是否存在其他隐情呢?
1. 公安机关最初为何以寻衅滋事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寻衅滋事作为兜底条款,在公安机关前期无法迅速查明案件具体情况时,会优先使用,以便对该男子迅速作出处理。但这并不代表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如果在拘留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其他罪名甚至构成刑事案件,完全可以变更拘留措施并重新对案件定性。但愿真相如此。
2. 可能的罪名和法律责任 1)寻衅滋事罪 目前,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若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通常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强奸罪(未遂) 如果有证据表明刘某某拉扯女童进入小巷存在强奸意图,只是由于路人及时制止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强奸行为,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奸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依然会被重判。
3)拐卖妇女儿童罪 若男子拉扯女童是为了将其带离熟悉环境,卖到别处或者自己收养等,即便因被居民制止而未能成功带走女童,其行为也涉嫌拐骗儿童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强制猥亵罪 如果男子拉扯女童进小巷,对女童实施了亲吻、抚摸等猥亵行为,即使因女童反抗未得逞,也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综上所述,男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还需依据警方进一步侦查获取的证据来确定,罪名也可能随着侦查的深入而发生变化。
希望警方能够用最严厉的手段惩处这类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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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恶’,打黑除恶四字中的‘恶’在这种人身上的具体提现也是普通民众身上被投射出来的‘恶’的表征。坚决打击,不能姑息[好生气]
探花郎
群众的呼声要求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