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8日华声在线报道,山东青岛,60岁的周大妈攥着手机在人行道上踱步,通话那头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09 09:34:21

据5月8日华声在线报道,山东青岛,60岁的周大妈攥着手机在人行道上踱步,通话那头是跳广场舞的姐妹,正热火朝天地讨论下周演出服颜色。她左手举着手机贴在耳边,右手跟着节奏比划,脚底步伐轻快得像踩着鼓点。谁也没注意到这个沉浸在电话里的老人,正朝着前方十米外快步走去。 边走边说:哎,我跟你说,那玫红色太俗气……这时,周大妈突然顿住脚步,手机贴得更紧了些,说道:要不还是选宝蓝色?显白! 话音未落,她猛地转身180度,深蓝色碎花裙摆划出半圆弧线。身后三米处,35岁的快递员张某正推着满载包裹的三轮车,车头挂着的塑料水壶随着颠簸叮当作响。 张某吆喝着:让让!让让!他刚从小区侧门拐出来,三轮车龙头还歪着,前轮就撞上突然横在面前的碎花裙摆。 金属车架与膝盖碰撞到一起 ,周大妈像被抽去骨头的布偶,整个人后仰着砸向水泥地。 "哎呦我的老腰!"周大妈的手机飞出三米远,屏幕裂成蛛网状。她试图撑起身子,右腿却传来钻心剧痛,冷汗瞬间浸透后背。 张某僵在原地,三轮车闸线在掌心勒出红痕,二十多个快递包裹在车斗里摇摇欲坠。 围观人群迅速聚拢,穿碎花裙的周大妈蜷缩在地,右腿以诡异角度扭曲着。 张某被七嘴八舌的指责声淹没:会不会走路啊?这么大个人看不见?他抹了把额头的汗,指着满地散落的包裹:我正常骑车!她突然转身…… 救护车鸣笛刺破空气时,周大妈已被抬上担架。诊断书为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让子女们红了眼眶。 三个月治疗期里,周大妈在病床上攥着陪护女儿的手:必须让他赔!我这后半辈子……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4时17分,周大妈沿延吉路人行道由北向南行走,手机始终贴在耳侧。14时19分32秒,她突然停步转身,此时张某的三轮车车头距离其后背仅1.2米。 张某在笔录中陈述,车把手上还沾着送货单的油墨印,我按了三次喇叭,她戴着耳机根本听不见。而周大妈家属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事故发生时通话时长已达23分47秒。 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详细记载:周大妈右股骨颈见多处碎骨片分离,关节面塌陷约3毫米,需植入人工关节。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依赖,预计后续治疗费用约8万元。周大妈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8845.16元。 面对188845.16元的赔偿清单,张某在调解室拍着桌子:我送一单才赚3块钱!她自己走路不看路,凭啥要我卖房赔?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调取了事发路段三处监控。画面中,周大妈转身瞬间既未回头观察,也未放缓脚步;而张某的三轮车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车斗明显超出车身30厘米,载货高度超过1.5米。 @芹姐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从行为特征拆解来看,周大妈存在三重过错: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2条,通过路口应观察路况的规定,其持续23分钟的通话行为已构成对注意义务的严重违反。 二,突然180度转身动作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中暗含的合理预见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转身时可能存在的碰撞风险。 三,未佩戴助听设备却使用入耳式耳机,导致听觉警示功能完全丧失,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安全使用说明义务。 张某的过错则呈现复合形态: 1,其三轮车载货尺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1.5米的强制性规定,扩大了损害发生概率。 2,虽持续鸣笛但未保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的,1米以上安全距离,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责任比例划分上,法院创新性地引入风险开启理论与风险控制能力双重考量。周大妈作为风险开启者,其持续通话与突然转身行为直接导致危险状态出现,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张某作为专业快递员,对载货规范与特殊天气应对更具专业判断能力,其超载行为实质上降低了风险控制效能。最终,判决张某承担35%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颇具司法智慧。在188845.16元诉求中,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经核算为12.7万元,残疾赔偿金按60%参与度计算为3.8万元。 法院最终根据35%的赔偿责任,酌定7万元赔偿额,既覆盖了周大妈因伤导致的收入损失,又通过参与度调整避免了全有或全无的机械裁判。 这种比例化因果关系认定方式,在最高法2023年发布的第32批指导性案例中已有类似实践。案件宣判后,张某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场支付赔偿款。(文中所有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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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17

用户10xxx17

2
2025-05-10 06:06

弱势穷体,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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