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16岁少女从小遭受父亲的棍棒教育,后又在学校遭到了女同学的霸凌,出来工作

与君硕 2025-06-05 21:41:29

贵州,一16岁少女从小遭受父亲的棍棒教育,后又在学校遭到了女同学的霸凌,出来工作后又因为长相漂亮,经常遭到男同事的猥亵和调戏。最终,这些年的怨念让少女对猥亵她的同事痛下杀手。法院判了! 据多多探案5月16日报道,1995年,少女陈某出生在黔西县的一个教师家庭。陈某的父亲是一位乡村教师,母亲是一位农民。 可能由于文化差异较大,在7岁那年,陈某的父母离婚了,她与弟弟由父亲抚养。 原本父亲对姐弟俩是很不错的,但自从离婚后,父亲的性情大变,平时动不动就对陈某实施家暴。 据陈某所说,在其上学时只要成绩没达到父亲的要求,就会被打。晚回家几分钟,被怀疑早恋,就会遭到殴打。不过,父亲每次打完后,又会给陈某买些她喜欢吃的,或者喜欢的物品。 因为这些长期的暴力行为,使得陈某逐渐形成“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般的心理。 在陈某上初二那年,因为长相漂亮的问题,陈某经常被班级里的女生欺负。后来陈某忍无可忍,持刀划伤了两人,学校为此还请来了心理医生干预。 在初中辍学后,陈某到县城餐馆去打工赚钱,却因长相出众,经常遭到男同事骚扰,这让陈某十分反感,为此还剪掉了头发。 可即便如此,那些男同事依旧没有放过她,有人当众调侃她“像尼姑”,有人仍故意多次触摸她的胸部。 最终,在男同事吴某多次对陈某实施摸胸后,陈某趁夜潜入吴某的宿舍,用铁锤将其活活砸死。案发后,陈某主动报了警。 对于陈某的遭遇,我们深感痛心,她其实也是一个可怜之人,也是一位受害者。可是陈某因为不懂法,没有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这点来看,如果当时陈某将此事告知了餐厅老板,或者向警方报案,也许就不会发生接下来的事了。 至于吴某,他多次趁机摸陈某的胸部,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警方可以对吴某处10~15日的治安拘留处罚。 那为何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呢? 第一,陈某已经年满16周岁。 如果陈某还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只要吴某对陈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一律会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理。 但对于年满16周岁的女性实施猥亵,一般是先按照治安处罚来处理。 第二,吴某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 据陈某自述,吴某是和其他男同事打赌,以及本身就对陈某有意思,所以才多次摸陈某的胸部,而且吴某实施猥亵行为时,都是在陈某没有防备时。 由此可见,吴某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猥亵行为,故不能按照强制猥亵罪处理。 那陈某杀了人,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中,陈某因为吴某对其多次实施猥亵行为而产生了憎恨,所以持锤头将吴某杀害,她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陈某行凶时尚未成年,所以按照规定不能判处死刑。而吴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是导致陈某行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可以减轻陈某的罪行。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 最后,陈某之所以会有如此的结局,其实和她的家庭有着脱不开的关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陈某的父亲作为一名乡村老师,他应该比一般家长要更加懂得如何教育好孩子,但他的教育方式只有打骂,从没有给过陈某安全感,也没有教导陈某该如何建立自我保护意识。 从作为父亲的角度来讲,陈某的父亲是十分失败的,这也导致了陈某性格孤僻,以及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因此,家庭的关爱和教育对孩子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家长们对孩子要有点耐心,打骂式的教育已经成为了过去式,我们应该追求更合理的方法来教育孩子。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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