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男子和女友一起去女方姑父家做客,席间女友劝说男子少喝点,却遭到对方责骂

花娘说案 2025-05-16 01:51:53

陕西汉中,男子和女友一起去女方姑父家做客,席间女友劝说男子少喝点,却遭到对方责骂还被踢了一脚,第二天男子因酒精中毒气绝身亡。男子家属将女友及其姑姑、姑父以及帮忙做饭的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四人赔偿47.6万元。

张女士是勉县人,几年前在外打工的时候认识了韩某,两个人恋爱后同居在一起。

2024年2月,韩某随张女士回老家过年,2月21日,张女士拿着一些礼品去拜访姑姑和姑父,同行的韩某还带了两瓶好酒。

张女士的姑姑智力低下,于是姑父蒋某就找了邻居赵大姐过来帮忙做饭。在张女士和赵大姐的操持下,很快一桌酒席就做好了。

吃饭的时候,张女士的姑姑没有上桌,张女士和帮厨的赵大姐坐在一边吃饭,男友韩某和姑父蒋某则喝起了酒。

姑父蒋某已经77岁高龄,陪着韩某喝了几杯后蒋某就停下了,韩某一个人自斟自饮竟然越喝越起劲,喝完一瓶后又打开了另一瓶。

张女士看韩某喝的有点多劝说他少喝点,谁知韩某竟然当着众人的面责骂她,还站起来咚得给了张女士两脚,骂她多管闲事。张女士没办法,只好不再吭声。

一个多小时后韩某喝好了,姑父蒋某陪着韩某在家里烤火聊天,张女士则拉着赵大姐一起到镇上买绿茶给韩某解酒。

等张女士和赵大姐回来的时候,看到韩某靠着椅子坐在地上,裤子都尿湿了,额头上还有一块伤。姑父蒋某说,是韩某喝醉了自己摔下来的,自己一个人扶不动,只好让他靠着椅子。

随后,张女士和赵大姐两个合力将韩某抬到姑父蒋某的床上,张女士脱下韩某的裤子清洗,洗好后赵大姐离开,蒋某让张女士好好照顾韩某,随后也离开房间。

22日凌晨,睡醒一觉的张女士无意中碰到韩某,发现他全身冰凉怎么也喊不醒,于是立即给姑父蒋某打电话,蒋某过来一看,韩某已经凉了。

姑侄两个慌成一团,在蒋某的提醒下,张女士才想起来找邻居求救,邻居帮忙打了120,一个小时后急救人员到来后宣布韩某死亡。

后经鉴定,韩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50.73mg/100ml,死因是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引发的死亡。

事发后,韩某的父亲向张女士、张女士的姑姑及姑父和前来帮厨的赵大姐索赔,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2024年10月,韩某父亲又起诉了四人,要求他们承担40%的责任,共同赔偿他47.6万元。

一、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具有清晰认知。

韩某在姑父蒋某停止饮酒后仍自斟自饮,且不听从女友张女士的劝阻,甚至责骂、踢打张女士,这种过度饮酒行为是导致其酒精中毒死亡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韩某自身故意过量饮酒,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张女士和姑姑、姑父蒋某及帮厨赵大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女士在发现韩某饮酒过多时进行了劝说,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在韩某出现醉酒状态后,张女士积极采取行动,去买绿茶给韩某解酒,回来后又和赵大姐一起将韩某抬到床上并照顾他。

整体来看,张女士已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一定的照顾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张女士的姑父蒋某作为主人,与韩某一同饮酒,在韩某过量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劝阻义务。

在韩某醉酒摔倒受伤后,蒋某也没有采取进一步妥善救助措施,如及时联系他人帮忙或呼叫急救。蒋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张女士智力低下的姑姑,因自身身体状况特殊,且未上桌吃饭,在此次事件中也没有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大姐作为帮厨人员主要是参与做饭,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导致韩某过量饮酒的行为,韩某醉酒后也积极参与了救助行动,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席间劝说韩某少饮酒,韩某醉酒后为他清洗裤子,并抬他上床,夜间发现韩某不对劲时,又求助邻居并打120急救,张女士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

蒋某在张女士和赵大姐买绿茶期间,一直陪在韩某旁边,张女士发现不对后,蒋某又让张女士出去求救。蒋某已经77岁,事发后他已经在认知范围内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

至于张女士的姑姑和帮厨赵大姐,姑姑是智力残障人士且当天未参与饮酒,赵大姐是帮厨,且与韩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二人无需承担责任。

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情况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无人劝酒无人逼迫情况下过量饮酒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韩某承担此事的主要责任,张女士和姑父蒋某救助不及时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二人共同承担5%责任,共同赔偿韩某父亲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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