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7旬大爷小区遛弯时被一男人拉住,男人说大爷是超级大眼袋,要是不做手术会瞎,

重瓦下庆 2025-05-09 08:02:20

重庆,7旬大爷小区遛弯时被一男人拉住,男人说大爷是超级大眼袋,要是不做手术会瞎,正好有活动,赠送祛除老年斑3颗。大爷半信半疑说要回家跟女儿商量,男人忽忽悠悠就把大爷塞进车里,带到美容院,三下五除二就将眼袋割掉了,然后让大爷交2500元。大爷赶紧给女儿打电话要钱,女儿赶到时大爷手术已经做完,眼角还渗着血,女儿说美容院忽悠人,美容院却说忽悠人的是地推,不是工作人员。女儿一气之下将美容院投诉了,美容院的态度让人意外。

5月6日的中午,张女士在厨房忙活的热火朝天,以最快的速度做好饭菜,因为出门遛弯儿的70多岁老父亲就要回来了,可不敢怠慢一点。

饭都已经做好了,可张大爷却迟迟没有回来。张大爷平时吃完早饭就会出去遛弯,偶尔遇到老伙伴聊得忘了时间也是有的,张女士就没过多担心。

可不大一会张女士的手机就响了,是张大爷打来的,接通的第一句话就是让张女士赶紧过来送钱,那边的人跟张大爷要2500元。

张女士害怕的不行,以为张大爷出事了,可接下来张大爷告诉张女士送钱的地点,却让张女士懵了,张大爷让张女士去美容院送钱。

只有去了才能知道张大爷到底出了什么事,于是张女士带着钱就往美容院赶过去。

张女士在美容院看到缠着纱布的老父亲,眼角还渗着血,怒从中来,赶紧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

张大爷支支吾吾的也说不太明白,再结合美容院的人给张女士的解答,张女士终于明白老父亲到底遇到了什么事。

原来张大爷在小区附近遛弯儿的时候被一个男人叫住,那男人指着张大爷的眼睛就说:大爷,你这眼袋太大了,是超级大眼袋,要是不手术的话,很可能就会瞎掉的。

说完还拉着张大爷照镜子,说现在有活动,要是去割眼袋的话,还能赠送祛除老年斑的活动,能免费赠送张大爷3颗老年斑。

张大爷的眼睛本来就不太好,听完男人的话就慌了,但还是半信半疑的,就提出想要回去找女儿商量。

可男人生拉硬扯硬是把张大爷忽悠上车,然后跟着张大爷一起来到了美容院,三下五除二就把眼袋割掉了。

割完眼袋后,美容院就让张大爷交钱,要交2500元。张大爷就是出门遛弯的,根本没带钱,于是就给张女士打去了电话,让她过来送钱。

张女士看着自己的父亲一下子就成了熊猫眼,眼角还时不时的往外渗血,十分生气,认为美容院就是忽悠人,跟美容院要说法。

张大爷是被一个男人带来美容院的,但是美容院却说那个男人不是工作人员,是第三方的地推人员,并不清楚男人跟张大爷是怎么说的。

张女士痛斥美容院的不作为,张大爷都70多岁了,还要花钱割眼袋,岂不是太不符合常理吗?难道一个70多岁的大爷还要做美容?

不切眼袋就会瞎,这是一个行医者能说出来的话?

张女士担心父亲,赶紧带父亲去医院做了检查,好在眼睛没有问题,只是割眼袋的部位需要做好处理,避免感染。

就算张大爷的手术没有问题,但是美容院这样的行为却让人气愤,分明就是强买强卖,于是张女士将美容院投诉到了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调查后,美容院是具有行医资质的,手术过程也符合要求。而且美容院还承诺,若是张大爷因割眼袋出现健康问题,美容院负责到底。

虽然美容院的态度让人欣慰,但是莫名被拉去割了眼袋这件事却还是很让人气愤,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大爷是被一个男人忽悠去了美容院割掉了眼袋,虽然美容院是有行医资质的,但若不是那个男人诓骗张大爷说不手术就可能会瞎,张大爷也不会跟着去割眼袋。

男人的行为可能存在欺诈,但美容院却否认男人与美容院有任何关系,乃是第三方的地推。

张大爷想要追加赔偿的话,也很难找得到那个地推的人,维权是有难度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美容院也有所表示,若是因手术对张大爷造成了健康上的损害,美容院会负责到底。对于张女士来说,也算是些许的安慰吧。

老年人的防范意识不强,作为子女要时常对父母进行提点和告诫,避免像张大爷这种,莫名的就被割掉了眼袋,花钱还遭罪。

你怎么看待张大爷的遭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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