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15岁女孩认识一个17岁混社会女子,就像被对方下药了一样,让她干啥就

小琴看世界 2025-05-01 13:51:23

河南洛阳,15岁女孩认识一个17岁混社会女子,就像被对方下 药了一样,让她干啥就干啥,女子跟她借钱,她就偷家里的钱,给女子转了50000元,女孩母亲发现时,家里的钱一分不剩,母亲大哭:我女儿就像中 邪了一样,都到派出所了,还给女子转了15000元,我一年都攒不了1.5万,也挣不了1万,我患尿毒症5年,连吃药钱都没了,这可咋活呀?记者问女孩,为什么要给对方转钱?是被胁迫了吗?女孩一番话让人恨得牙痒痒。

4月29日,张女士哭着求助都市报道栏目,说她走投无路了。

张女士拿着打印出来的厚厚一沓转账记录,泣不成声的说,她15岁的女儿,竟然把家里的5万多元,都转给了一个路边认识的,未谋几面的17岁女子。

女儿的行为,导致她家底被掏空,身患尿毒症的她,连买药的钱都没有了。

据张女士说,女儿一天放学,在路上遇到一个男同学,这个男同学给她介绍了一个大她2岁的社会女子,她们就认识了。

几天后,女子找到张女士的女儿,说她要出去打工,身上没钱,跟女儿借,刚开始,借个三五百,后来就上千了。

而女儿有求必应,偷偷用张女士的某宝给女子转了3.8万,微信转了5000,然后又偷了张女士的银行卡,取了钱直接把现金给了女子。

等张女士发现时,女儿一共给女子转了50000多,家里的积蓄都被她给掏空了。

让张女士不寒而栗的是,女儿对这个认识几面的女子言听计从,对方让女儿干啥她就干啥。

张女士怀疑女儿被对方下 药了,否则不可能这么听话,她报警后,即使在派出所,女子一声令下,女儿都当场给转了1.5万。

张女士痛心疾首,她眼底病变,每月都打消水肿的针,根本打不起,眼睛都快失明了,她还身患尿毒症5年,长年看病吃药,病情随时都可能恶化。

而且,女儿先天性耳道残疾,戴助听器,家里依靠丈夫一人打零工维持生活,这50000元是医药费,这下子,她连买药钱都没了。

记者问张女士的女儿,是怎么跟女子认识的?为啥给她转钱?是被对方胁迫了吗?

张女士的女儿说,是一个男同学,介绍她跟这个女子认识。

随后,女子就找到她,说她要出去打工,但是身上没钱,承诺挣了钱就还给她。

一开始女子只借二三百,可能看张女士的女儿不懂拒绝,每半个月找她一次,每次就几千几千的借。

张女士的女儿表示,对方没有胁迫她,是她觉得对方可怜才借的。

但至始至终,张女士的女儿都不知道女子家在何处?手机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她都一无所知。

张女士闻听,悲痛欲绝,自己家里的日子举步维艰,水深火热,女儿竟然还去可怜别人?她听女儿说完,恨得牙痒痒。

在张女士看来,这就是诈骗,敲诈,女儿给女子转完钱,对方就让她删除转账记录,压根就没有还钱的意思,怎么能说是借钱?

目前,张女士已经报警了,希望警方尽快找到女子,给张女士一个交代。

有人认为,女孩家里条件不好,所以把朋友看的很重,她就是把她当成朋友了,想牺牲自己家里维护所谓的朋友关系,一句话自卑吧!

她说没有威胁,只是可怜想帮她,她不觉得自己和妈妈都残疾可怜, 说真的,这种小孩没有用,自己家人这么惨,还在外面装大款!这女孩肯定撒谎了,我不信她不知道自己家庭啥样,自己聋,妈妈瞎,爸爸临时工。这都快成五保户了,她还施舍别人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岁女子以打工缺钱为由,向15岁女孩多次借款,从二三百元逐步增加至数千元,并要求删除转账记录,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承诺还款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女孩累计转账5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17岁虽未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需对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15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擅自处分家庭财产,转账、取现的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且没经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或追认。

女孩与女子之间的“借款”合同因缺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女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如果母亲对女孩的财产处分行为存在疏于监管的过错,如未保管支付密码、没关注账户变动,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影响女子返还财产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8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女孩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女子返还被骗财产,并可主张因财产损失导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实际损害赔偿。

信源:都市报道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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