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88万!催产素使用不当,新生儿出生后死亡

西南李军 2025-04-21 16:07:45
[吧唧R]2020年5月27日9时48分,叶某到A医院处住院待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经叶某及其家属同意,A医院对叶某行剖宫产术,术后婴儿经抢救无效,于5月28日3时21分死亡。 ❌经双方协商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拳头R]叶某不服该鉴定结论,提出了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卫生健康局委托了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书认为,A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催产素使用不当;2.对产妇病情观察不到位;3.病情处理不及时;4.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欠规范。认为A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 [向右R]鉴定结论为:本医案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经第三人进行调解,叶某与A医院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上述协议签订后,A医院没有依约履行支付赔偿款。 后续,叶某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请。 [打卡R]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夫妇、A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法院予以认定。A医院要求对其实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叶某与A医院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涉案《行政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第三人于2023年6月5日受理叶某的行政调解申请后,组织叶某夫妇、A医院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至同年7月4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签订涉案《行政调解协议书》,现A医院以其系重大误解签订涉案《行政调解协议书》,要求对涉案《行政调解协议书》予以撤销,但A医院未能就其提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故A医院的抗辩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向右R]A医院应按涉案《行政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额给付叶某。 另外,关于叶某主张的律师费3万元,因A医院拒不支付涉案《行政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款项致使产生本案纠纷,双方虽没有进行约定,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该费用法院酌定应由A医院负担。 [拳头R]蕞终,A医院应给付叶某、林某的赔偿款85万元,律师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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